35歲女子林某謊稱為一名年近八旬的上海老人懷孕生子,從2020年8月到2023年,陸續以懷孕、生孩子、請保姆、支付生活費、醫藥費、學費、買車、裝修等事由向老人索要160余萬元。老人在彌留之際書寫自書材料并由家屬幫忙報警。
2025年4月10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某犯詐騙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應予追繳或責令退賠,發還被害人。一審宣判后,林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期公布此案判決書,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根據林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并無不當,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開資料顯示,被告人林某,女,福建省某縣人,初中文化。2019年,時年32歲的林某在上海工作期間,認識了上海七旬老人石某,雙方發展為男女關系。2020年,林某離開上海返回福建,并很快在福建福安結婚生子。2020年8月至2023年期間,林某虛構自己為被害人石某育有一子取名“石一凱”,小名叫“牛牛”的事實,并陸續以懷孕、生孩子、請保姆、支付生活費、醫藥費、學費、買車、裝修等事由騙取石某錢款共計160余萬元。
后來,年逾八旬的被害人石某在生命彌留之際,手寫自書關于林某為自己生育一子的相關材料后,其家屬報警。2024年5月8日,林某在福建省福安市被公安民警抓獲。一審宣判后,林某上訴辯稱:其僅以自己孩子生病冒充被害人石某的孩子生病騙取了對方4.5萬元,其余涉案錢款均系石某自愿贈與自己,其未虛構為石某懷孕的事實。
林某的辯護人進一步提出林某與石某系情人關系,部分涉案錢款應認定為民事贈與,二人具有以情感為基礎的特殊關系;2021年2月之前支付給被告人的30萬元,系因被告人懷孕而自愿給付,與詐騙無關;后續資金認定為詐騙的證據存疑,可能是包養費或生活費,屬于民事贈與;林某是否為石某流產的事實未查清;石某個人報案意愿的真實性存疑,相關報案材料存疑,自書材料未提及要報警;林某承認部分詐騙事實,認罪認罰,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被害人石某當時已逾80歲,其在彌留之際書寫自書材料并由家屬幫忙報警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林某到案后曾供認其通過上述方法詐騙石某的事實后翻供,但翻供理由反復無常,自相矛盾。林某曾辯稱自己真實懷有石某的孩子,后來在一個私人診所把孩子流掉了,該辯解與公安機關查證的事實不符;林某上訴稱“從未告訴過石某孩子是他的,石某自始至終都知道孩子不是他的”,但其在庭審中又改口稱確實懷有石某的孩子,石某還陪同其去醫院檢查,后來孩子被引產掉了;林某還辯稱石某陸續給其錢款是因為二人有情人關系,經常裸聊,該辯解與其到案后的歷次供述均不符。
在案證據反映,林某在微信中多次以其為石某生養孩子十分辛苦為由索要錢款,還給石某發送名為“石一凱”的醫院預約記錄單,聊天內容均以石某系孩子父親為背景展開,上述證據與林某到案后的供述相互印證。從常情常理判斷,石某在年約80歲,身患重病,且林某早已回到福建老家幾乎未再見面的情況下,不可能以所謂情人關系、裸聊關系多次向林某支付巨額錢款。在案證據證實涉案錢款均系林某以虛構的“石一凱”為名詐騙石某所得,林某的辯解不能成立。綜上,對林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信和采納。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2025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以詐騙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應予追繳或責令退賠,發還被害人);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李爭
編審:周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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