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對資金安全的考慮
很多人往往會
將大額款項存入銀行
若過程中柜員錄錯存款數額
這筆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田某前往某銀行辦理現金存款業務,由其侄子將攜帶的現金在柜臺現場清點,共計28萬元。經辦柜員戴某在操作過程中出現失誤,誤將28萬元錄入為29萬元,并實際存入田某賬戶。當日,田某還辦理了其他轉賬業務。次日,戴某在日終盤庫時發現現金短缺1萬元,經調取監控反復核對,確認系存款操作差錯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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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問題后,某銀行方及戴某多次與田某聯系溝通,并邀請派出所民警一同調解,均被田某以存款金額無誤為由拒絕。為彌補銀行短款,戴某依據銀行內部管理規定,自行賠償了1萬元。后因協商無果,戴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田某訴至仙桃法院,要求其返還不當得利1萬元。
法院審理

仙桃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田某實際交付的存款金額究竟是多少?承辦法官吳定幫對戴某提交的多段監控視頻進行了細致審查。視頻清晰顯示,田某的侄子在遞交現金前,對捆扎好的現金進行了手動清點,共計28捆,且前10捆現金帶有明顯白色扎條。柜臺內兩位柜員分別清點的現金合計也為28萬元。雖個別時段監控有數秒缺失,但缺失前后畫面中現金擺放狀態與已清點部分均無變化。綜合全案證據,足以認定田某實際交付并存入的現金為28萬元。
最終,仙桃法院依法判決田某向戴某返還不當得利1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銀行柜面業務涉及大量現金往來,操作規范與資金安全至關重要。本案中,銀行職員因疏忽造成差錯并先行賠付,體現了崗位責任;而客戶在明知可能系他人錯誤所致獲利后,負有核實與返還的義務。司法裁判支持受損方追回不當得利,不僅是對個體財產權的保護,更是對誠信原則和公平有序金融交易秩序的維護。同時也要提醒大家,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現實生活中,當沒有合法根據獲得財產時,應當主動歸還,切勿心存僥幸,不要因為貪圖一時便宜,讓官司纏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構成不當得利應當具備四個條件:
1.必須得利人一方獲得財產利益;
2.必須因不當得利導致他人受損;
3.得利人的獲益與受害人的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4.得利人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來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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