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團隊保險理賠律師成功代理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王XX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醫療險。后診斷為:右上肺癌。保險公司認為“投保前肝囊腫、腎囊腫、甲狀腺結節、肝內占位,且未在投保時如實告知”為由拒賠并解除案涉保險合同。王XX找到了我們保險理賠律師團隊,經過研討,提出了非常專業的保險理賠代理意見,最終與保險公司達成了調解。
案情介紹:
2021年3月,原告女兒作為投保人,以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向被告XX保險投保《XX長期個人癌癥醫療保險(費率可調)》,保險合同編號為92001XXX,保險期間為1年,自2021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年保費為1803.1元,保險期間內賠付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保證續保期間內賠付總限額人民幣800萬元。《XX長期個人癌癥醫療保險(費率可調)條款》第1.7條“保險期間與保證續保”,本主險合同是費率可調的保證續保型醫療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為1年,保證續保至被保險人終身。
后投保人又于2022年3月14日、2023年3月11日續保,現存續的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為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2023年4月13日,原告因身體不適就診中山大學附屬腫瘤醫院,經該院診斷為右上肺癌,至今原告因檢查、治療前述疾病累計自費43169.73元。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被告以“投保前肝囊腫、腎囊腫、甲狀腺結節、肝內占位,且未在投保時如實告知”為由拒賠并解除案涉保險合同。
案件結果:
一、被告XX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李XX 43169 元;該賠償款被告在收到法院調解書后 20 日內支付至原告指定收款賬戶。該賠付金額不作為后續理賠依據,后續原告如發生新的醫療費用,按照正常理賠程序理算。
二、被告于收到民事調解書后 20 日內恢復案涉保險合同效力,但除外對甲狀腺的惡性腫瘤、原位癌及其并發癥和后遺癥、轉移和復發引起的保險責任,同時除外對肝部原發性肝惡性腫瘤、原位癌及其并發癥和后遺癥、轉移和復發引起的保險責任。
三、案件受理費 439.62 元,由原告李XX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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