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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謝林
當看到越來越多的債務人在法庭上的消沉,我的思考便逐漸跳出單純的債權-債務二元結構。當法律在執行上加大強制力度時,律師圈大多是一片歡呼。我理解,這是站在市場的角度,因為那些債權人是主要的客戶。
更有甚者,也可以看到部分律師說“個人破產法是惡法”,我認為這種觀點相當狹隘。他們所擔憂的“逃廢債”問題,根本不是一個值得考察的理由。很多人,尤其是那些站在懸崖邊上“即將跌落的中產”,時代性負面因素的影響不容忽視。
因此,《個人破產法》不僅不是惡法,還應該盡快走向全國。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是一種古老的自然道德。然而,在現代社會,不應再如此簡單觀之。社會完全可以設計出更為精巧的調節機制。實際上,細心者可以發現,政策風向已經有所改變。簡單說:
債務人有責任,債權人同樣有責任。
這是簡單的道理,只是裁判者有時難以明示。隨著經濟的發展,這一思路的實際運用更有了社會基礎。在司法裁判中,我們看到越來越多這樣的權衡。
在更高的層次,超越“個人破產”的法律技術問題,我們還應考慮社會力量的來源。
回顧歷史,我們的力量恰恰在很重要的方面是來自于“債務人”。這是一個很明顯的事實。畢竟,我們一直追求的都是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統一。我們的政策可以更多聚焦在這個問題的解決上,不要被“社會信任危機”這種似是而非的觀點所綁架。
當然,中產群體首先應該自己努力的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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