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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湯陰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人員說是因為他明知法院的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而予以抗拒執行。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都不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湯陰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嗎?會不會被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區別是什么?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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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湯陰縣看守所地址:湯陰縣擁軍路與鐵東路交叉口向西1.6公里路北。
導航:湯陰防火材料廠
乘車路線:湯陰縣汽車站步行至孫莊站乘坐湯陰4路公交車到盡忠門業站下車。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湯陰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如果行為人對生效法律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并以各種理由或暴力抗拒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行為到底屬于妨害公務罪還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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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客體不同。
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客體是法院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正常活動,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害的則是法院判決、裁定的權威。
2.客觀表現行為方式不同。
妨害公務罪必須是以暴力或威脅的方法才能構成,且侵害的對象必須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不要求必須有暴力、威脅的行為方法,只要是妨礙了法院判決、裁定的正常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即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司法實踐中,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判決、裁定的,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時也觸犯妨害公務罪,這種情況屬于法條競合,應依照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處理,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果不是妨害判決、裁定的執行,而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其他職務活動,或者雖然是阻礙法院執行判決、裁定,但阻礙行為本身在客觀上和行為人主觀意志上都與某一判決、裁定的執行沒有聯系,則應定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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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觀故意內容不同。
妨害公務罪的故意內容是明知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撓,因此,一般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構成該罪。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法院判決、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而予以抗拒執行,其抗拒執行的方法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所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湯陰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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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陰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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