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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離婚協議中“股份及分紅歸一方”的條款被生效判決確認無效后,另一方未及時領取應當屬于他的工資、獎金、退股金等款項,構成“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535條提起代位權訴訟。
2.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及分紅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分割的,任何一方僅對其中1/2份額享有權利;債權人代位范圍以被執行人個人應得部分為限。
3. 夫妻一方主張“已用個人份額抵償對另一方借款”的,應對借款真實性、抵銷合意承擔舉證責任;不能充分證明的,不予采信。
4. 代位權成立金額=對方實際領取的全部款項-對方依法應分得的共同財產份額。
【關聯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審改判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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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
上訴人(原審原告):翟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鄧某
原審第三人:賈某乙
【基本案情】
1. 2016年法院判決賈某甲償還翟某150萬元本息,賈某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執行中僅履行約20萬元。
2. 2014年賈某乙與鄧某協議離婚,約定“男方單位股份及分紅歸女方所有”。2024年該條款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無效。
3. 2017-2022年期間,賈某乙的工資、獎金、退股金、分紅合計399,294.74元由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新疆吐魯番某有限責任公司等通過財務人員趙某、吳某匯入鄧某賬戶。
4. 翟某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要求鄧某將其中的399,294.74元直接支付給翟某。一審認定183,359.44元應予給付,雙方均不服上訴。
【法院查明】
1. 系爭款項中:
(1)2017.6-2018.3趙某轉賬22筆共114,119.3元,時間連續、金額穩定,與后期工資發放規律相符,應認定為賈某乙個人工資;
(2)2022年吳某每月等額匯款7筆共70,604.44元,備注為工資;
(3)2022.4.9分紅37,500元、2022.10.28退股金125,000元;其余為獎金、補貼。
2. 賈某乙2013年入股河南某甲有限公司20萬元、2014年入股河南某乙有限公司4萬元(配股16萬元),均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資;兩公司累計分紅及退股金625,000元。3. 鄧某已實際收取205,000元(河南某乙配股80,000元+河南某甲退股125,000元)。4. 鄧某主張賈某乙另欠其借款42萬元及未付分紅差額187,500元,無充分證據,且離婚協議中未載明債務。
【法院認定】
1. 代位權訴訟成立前提:賈某乙對鄧某享有“金錢給付內容之到期債權”。
2. 已領399,294.74元中,屬于賈某乙個人份額部分構成上述債權;扣除鄧某依法應再分得的107,500元,剩余166,794.74元為賈某乙對鄧某的到期債權。
3. 賈某乙未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鄧某主張,亦未向翟某履行生效判決,已構成“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翟某代位請求應予支持,但范圍以166,794.74元為限。
【裁判結果】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鄧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翟某支付166,794.74元;
三、駁回翟某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7,290元,翟某負擔4,244.97元,鄧某負擔3,045.0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549.39元,翟某負擔3,813.71元,鄧某負擔2,735.6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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