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峰律師辯護的受賄案件指控的犯罪數額經兩次減少,共計降低犯罪數額約164萬元,使刑期成功降檔
辯護效果:
張小峰律師辯護的一起受賄案件,某市監委的起訴意見書移送的受賄罪事實共十一筆,犯罪數額為319萬余元。經過辯護人會見和充分閱卷工作,發現多筆事實存在證據不足或事實認定錯誤的問題。后經過與公訴機關不斷溝通,在審查起訴階段,某區檢察院認可了辯護人的部分意見,并在起訴時將指控受賄罪的事實減至九筆,認定犯罪數額為205萬元,減少犯罪數額約114萬元。
在審查起訴階段取得初步溝通成果后,辯護人認為還有部分指控金額存在問題,因此,并未滿足于公訴機關作出的部分讓步,而是繼續與公訴機關、合議庭提出本案存在的證據問題,爭取拿掉全部的爭議金額。
在辯護人的據理力爭下,某區檢察院在開庭前作出變更起訴決定書,將指控的受賄事實減少至八筆,指控的犯罪金額減至155萬元,成功拿掉全部有爭議的犯罪事實。本案經過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開庭前的充分溝通,抓住證據存在的問題,成功的將受賄金額從319萬元減至開庭前的155萬元,不僅成功將犯罪嫌疑人可能面臨的刑期從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減少退賠金額164萬余元。
辯護經驗:
一、細節決定成敗,審查證據時要關注言辭證據的變化
在受賄類案件中,往往行賄人、受賄人之間的言詞證據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這種情況下,要注重審查雙方言詞證據是否存在變化、是否存在自相矛盾之處。本案中,經過辯護人對言詞證據的梳理,發現針對一起受賄事實,行賄人的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反復,從一開始對受賄30萬元達成一致,且針對行賄款30萬的來源,行賄人不僅講的很清楚,而且提供了客觀的銀行取現記錄。但到后來雙方均改口受賄金額為60萬元,但雙方對增加的30萬元均無法做出合理解釋,且行賄人也無法說明60萬的來源。針對這一反常問題,辯護人整理了雙方言詞證據對比表,詳細闡述了變化的過程,最終公訴機關認可辯護人的意見,將本起指控金額降至30萬元。
二、精細化辯護,審查證據時要關注行賄款的來源及受賄款的去向
如本案中拿掉的一筆20萬元受賄數額,行賄人無法明確行賄款的來源,一開始的說法是自己從他人處的借款,但辦案單位并未進一步核實借款的真實性,后又改口說是部分為借款,部分為自己取現,但也無銀行取現記錄予以印證。辯護人抓住本起事實存疑的問題,要求公訴機關核實行賄款的來源,否則應本著證據存疑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則不能認定。后,公訴機關沒有針對該20萬進行起訴。
三、要關注行、受賄雙方是否存在在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有證據能夠證實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
本案中存在多起指控的受賄事實,經過辯護人的分析和舉證,能夠證實行受賄雙方系債權債務關系,進而論證受賄人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收取所謂行賄人支付的款項具有民事上的原因,不應作為犯罪處理。至少在證據指向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的情況下,應當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進行處理,進而將上述款項評價為借款而非受賄罪的問題。
四、針對低價購房類受賄罪,要把握低價的本質
首先,在衡量低價購房是否成立受賄罪時,要看低價是否屬明顯低于市場折扣的不合理低價,注意對比同一時間段同小區、相同面積或者樓層的房屋銷售價格。其次,要審查是否符合權錢交易的特征,低價是基于市場的銷售手段,還是基于公職人員謀利后的感謝。最后,要審查低價銷售的對象是特定主體還是具有普遍性。
五、不到最后一刻不放棄,傾聽辦案機關意見,完善辯護觀點
辯護的執著也是我們要具備的,但執著不是盲目的,我們要傾聽辦案機關的意見,找到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并結合案件證據來加以解決。就本案而言,公訴機關對于被告人的指控金額較監察委移送的犯罪金額出現了兩次明顯的變化,而這其中體現就是辯護人的不放棄,通過多次溝通盡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焦點,從而達到有效辯護的目的。
總之,我們在辦理本案過程中要秉持“每一筆金額都必須經得起證據檢驗”的專業立場,要相信扎實的證據審查、嚴謹的法律論證,是推動案件向著更加公正、精細方向發展的關鍵力量。我們將繼續依托專業能力,在后續程序中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力爭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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