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龍崗區租房生活的小伙伴們
龍崗區住房和建設局發布了
《龍崗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管理實施規則》
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作為專門針對龍崗區的保租房管理新規
有哪些內容呢
一起來看看吧

龍崗區保租房管理實施細則即將實施
?相關通告
根據龍崗區住房和建設局發布的關于印發《龍崗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管理實施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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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范了龍崗區保障性住房(保租房)的租賃管理,根據《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了龍崗區實際情況,制定該實施規則
那該細則中的保租房面向哪些對象配租?
需要什么條件?
接著往下看:
配租申請對象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出租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類人才。這個與《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沒有變化,主要區別是對配租企業類別和對龍崗區教育、醫療等特殊行業人才有更多細化的要求,下面會接著介紹
配租申請條件
基本條件與市級管理辦法中的基本條件一致,但針對緊缺人才在社保方面放寬了限制,具體申請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均未在深圳擁有自有住房,且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內未在深圳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均未正在深圳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但承租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除外;
(三)申請人按照規定在深圳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四)申請人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人才引進遷戶核準條件,具有深圳戶籍的不受人才引進遷戶年齡條件限制;
(五)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直接作為共同申請人,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也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其中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正在上學的除外),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這個相對于市級管理辦法有一些不一樣,條件比市級苛刻一些
其次,對于教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柔性引進人才、共享人才、退休返聘人員、外籍人員、市外派駐的高級管理人員等急需緊缺人才,無需滿足滿足社保條件,由用人單位出具勞動(勞務)等關系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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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酷吧(僅為配圖)
龍崗保租房配租標準
政府保租房配租標準按以下原則執行:
?單身居民
可申請單身公寓或一房戶型,或以間為單位多人合租1套住房;
?兩人及以上家庭
可申請兩房或以下戶型;
?三人及以上家庭
可申請三房 或 以下戶型;
?四人及以上家庭
可申請所有戶型。
配租租金標準和期限
這個與市級管理辦法基本一致:
租金標準
均規定 “政府組織配 租的房源 ,租金為同期同區域同品質市場租金的 60%”;
合同期限
均規定 “單次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到期符合條件可提前3個月申請續租”。
信息來源:
https://www.lg.gov.cn/xxgk/zwgk/flfg/bmgfxwj/content/post_12539559.html
面向單位配租保租房管理
?承租企業范圍
根 據該“實施 規 則”,對承租企業有了更精準的要求:主要分為4類:
1??符合龍崗區產業發展需要的企業,相關企業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及各街道辦認定,并實施動態管理;
2??與區政府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或其他合作協議的企業;
3??經區政府同意給予政府保租房扶持的企業;
4??各行業主管部門已出臺且尚在有效期內的區級政策性文件中明確給予人才住房保障的企業或機構。
?承租企業需同事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際經營地在龍崗區;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重大勞資糾紛,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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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酷吧(僅為配圖)
允許龍崗區內集團化企業內部調配
在龍崗實際經營的母公司、全資 /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間調配,由原申請單位統一管理
?對企業配租額度有明確規定
單位承租政府保租房不設總數限制,
?對已承租政府保租房的單位:
每批次配租數量不超過10套,房源充足的區域,可提高至不超過20套;
?對首次申請政府保租房的單位:
每批次配租數量不超過單位申請住房時繳納社保總人數的10%,房源充足的區域,可提高至單位申請住房時繳納社保總人數的30%。
總結來講,就是已承租單位:每批次≤10 套(房源充足區≤20 套); 首次申請單位:≤社保總人數 10%(房源充足區≤30%)
配租保租房及申請流程
申請流程與市級也基本差不多,大致如下:
(一)集中配租
1.區住房主管部門編制保租房配租通告,并在龍崗政府在線網站發布;
2.申請單位按照配租通告要求遞交申請材料;
3.區住房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材料進行審核,并按要求公示合格名單;
4.區住房主管部門按照配租通告開展選房工作,申請單位簽署《龍崗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選房確認書》;
5.申請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住房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的,取消該單位當年申請政府保租房資格;
6.申請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區住房主管部門報送入住人信息并將入住人信息錄入信息平臺備案。
(二)專項配租
區住房主管部門根據房源情況,適時開展專項配租工作。
(三)面向個人配租
1.區住房主管部門編制保租房配租通告,并在龍崗政府
在線網站發布;
2.申請人按照配租通告要求遞交認租申請;
3.區住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要求公示合格名單;
4.區住房主管部門按照配租通告確定的規則確定選房排序并組織選房;
5.選定住房后,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租賃手續,與區住房主管部門或者運營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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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酷吧(僅為配圖)
政策原文
龍崗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管理實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決策部署,規范龍崗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根據《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3號)等規定,結合龍崗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規則。
第二條 本實施規則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由龍崗區政府組織配租,面向在龍崗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工作,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類人才租賃的住房(以下統稱政府保租房)。
本實施規則適用于龍崗區政府保租房的租賃、運營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保租房面向符合本實施規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配租,兩種配租方式房源比例按照深圳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政府保租房租金按照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政府保租房的租賃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申請政府保租房的單位和個人對申報信息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區住房主管部門職責:
(一)擬定政府保租房年度供應計劃;
(二)編制政府保租房集中配租、專項配租等方案;
(三)組織政府保租房的供應分配、監督管理等工作。
區住房主管部門可委托運營管理單位運營政府保租房。
第六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職責:
(一)負責本行業、本街道符合龍崗區產業發展需要的企業的認定;
(二)協助受理企業政府保租房申請;
(三)本行業、本街道企業實際經營地發生變化的,應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通知區住房主管部門;
(四)企業出現欠繳租金等情況的,協助區住房主管部門進行追繳;
(五)督促企業規范使用政府保租房。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稅務、市場監管、網格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區住房主管部門做好政府保租房的租賃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面向單位配租管理
第八條 面向單位配租的政府保租房,由承租單位(含下屬單位,下同,集團化管理單位包含轄區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按要求提供給符合條件的本單位員工使用。承租單位不得向員工轉讓或提供給非本單位人員使用。
第九條 承租政府保租房的企業包括以下范圍:
(一)符合龍崗區產業發展需要的企業,相關企業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及各街道辦認定,并實施動態管理;
(二)與區政府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或其他合作協議的企業;
(三)經區政府同意給予政府保租房扶持的企業;
(四)各行業主管部門已出臺且尚在有效期內的區級政策性文件中明確給予人才住房保障的企業或機構。
第十條 承租政府保租房的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際經營地在龍崗區;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重大勞資糾紛,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十一條 對于區內集團化管理的企業承租的政府保租房,可在該企業實際經營地在龍崗區的母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內部之間調配使用,調配使用的住房仍由原申請企業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單位承租政府保租房不設總數限制,對已承租政府保租房的單位,每批次配租數量不超過10套,房源充足的區域,可提高至不超過20套;對首次申請政府保租房的單位,每批次配租數量不超過單位申請住房時繳納社保總人數的10%,房源充足的區域,可提高至單位申請住房時繳納社保總人數的30%。
區住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批次申請受理情況及房源數量確定各單位承租房源數量。
第十三條 入住政府保租房的單位員工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擁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下同),且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但承租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除外;
(三)申請人按照規定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者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四)申請人具備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人才引進遷戶核準條件(具有本市戶籍的申請人不受人才引進遷戶年齡條件限制);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已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應當同時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對于教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柔性引進人才、共享人才、退休返聘人員、外籍人員、市外派駐的高級管理人員等急需緊缺人才,不受本規則第十三條第三項社保繳納要求限制,由用人單位出具勞動(勞務)等關系證明。
第十五條 單位承租政府保租房單次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年,合同期限屆滿后仍然符合本實施規則或屆時規定條件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內申請續租。
第三章 面向個人配租管理
第十六條 區住房主管部門結合年度政府保租房房源供應情況面向個人配租政府保租房。
個人申請政府保租房需符合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具體配租條件以配租通告為準。
第十七條 面向個人配租方式可采用抽簽、搖號、綜合評分等方式,綜合評分主要考慮學歷、職稱、社保等,具體配租方式以配租通告為準。
第十八條 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數變化,且符合本規則保租房配租標準的,可以申請調換一次政府保租房。區住房主管部門可根據房源情況按批次統一調配。
第十九條 個人承租政府保租房單次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年,合同期限屆滿后仍然符合本實施規則或屆時規定條件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內申請續租。
第二十條 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因調離、辭職等原因不在深圳市繳納社保的,其他共同申請人滿足配租條件和配租面積標準的,可繼續居住;不滿足條件的,應退出住房或申請延期居住。申請延期居住的,自社保停繳或轉出深圳市次月起,前三個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收,三個月后租金按市場參考租金收取,最長延期十六個月且租賃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租。
第四章 政府保租房配租標準
第二十一條 政府保租房配租標準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單身可申請單身公寓或一房戶型,或以間為單位多人合租1套住房;
(二)兩人及以上家庭可申請兩房或以下戶型;
(三)三人及以上家庭可申請三房或以下戶型;
(四)四人及以上家庭可申請所有戶型。
申請人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其中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正在上學的除外),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區住房主管部門可結合可供應房源實際情況調整或設定其他配租標準,具體配租標準在配租通告中載明。
第二十二條 區住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房源實際情況,對配租戶型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三條 政府保租房面向單位配租以“職住平衡”為原則,當年度新項目首次供應時可優先面向本項目所在街道內單位配租,如有剩余的可面向全區單位配租。
第五章 配租程序
第二十四條 當年度新供應項目主要采取集中配租方式,騰退房源或新供應項目首次配租后的剩余房源采取集中配租或專項配租方式。區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組織實施,配租方案可在本規則相關條款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設定其他申請條件,具體申請條件在配租方案或通告中載明。
經區政府批準同意定向配租的房源項目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二十五條 面向單位配租流程如下:
(一)集中配租
1.區住房主管部門編制保租房配租通告,并在龍崗政府在線網站發布;
2.申請單位按照配租通告要求遞交申請材料;
3.區住房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材料進行審核,并按要求公示合格名單;
4.區住房主管部門按照配租通告開展選房工作,申請單位簽署《龍崗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選房確認書》;
5.申請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住房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的,取消該單位當年申請政府保租房資格;
6.申請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區住房主管部門報送入住人信息并將入住人信息錄入信息平臺備案。
(二)專項配租
區住房主管部門根據房源情況,適時開展專項配租工作。
第二十六條 面向個人配租流程如下:
(一)區住房主管部門編制保租房配租通告,并在龍崗政府
在線網站發布;
(二)申請人按照配租通告要求遞交認租申請;
(三)區住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要求公示合格名單;
(四)區住房主管部門按照配租通告確定的規則確定選房排序并組織選房;
(五)選定住房后,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租賃手續,與區住房主管部門或者運營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申請人選房排序到位但未選定住房,或者雖選定住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均視為放棄選房。放棄選房累計三次的,或者簽訂合同后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的,三年以內不得再次申請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二十七條 日常受理的專項配租,區住房主管部門原則上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申請單位需在2個工作日內選定住房,區住房主管部門根據房源情況在15日內完成整修工作,2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簽訂工作。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租方(承租單位和承租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住人備案、簽訂合同等租賃手續。入住人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承租方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個自然日內向區住房主管部門辦理信息變更。承租單位變更入住人的,應在變更前十五個自然日內向區住房主管部門辦理信息變更備案,經核準后方可安排入住。
承租方應主動向社區網格部門申報登記居住信息。
第二十九條 區住房主管部門有權委托運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第三方上門對入住人員信息進行登記及核查,承租人及承租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承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住房主管部門可收回住房,并按我市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營業執照被吊銷或撤銷的;
(二)單位注銷且無繼受主體或繼受主體不符合繼續承租條件的;
(三)無正當理由住房連續空置達六個月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或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或其他費用的;
(五)未將本單位承租政府保租房的配租結果及人員入住情況報區住房主管部門備案的;
(六)向本單位不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本單位員工出租、出借住房的;
(七)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于經營性用途的;
(八)未及時查處本單位員工違規使用政府保租房行為的,或對出現違規違約情形拒不整改的;
(九)擅自改、擴建及改變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十)其他需要收回的情形。
對于承租單位出現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情形且租賃合同尚未到期的,如入住人因特殊原因仍需居住,經區住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續租的,入住人按照市場參考租金標準繳納租金,最長期限十六個月且租賃合同屆滿后不再續租。
第三十一條 承租單位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單位應及時查處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變更入住員工,否則區住房主管部門可收回住房:
(一)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勞務)關系的;
(二)利用住房從事非法活動的;
(三)擅自轉租、互換、出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四)有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不符合入住條件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承租單位應當協助區住房主管部門對入住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履行對入住人員的管理責任,督促不再符合條件的人員騰退住房,確保政府保租房合規使用。
第三十三條 個人承租政府保租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住房主管部門可收回住房,并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住房連續空置達六個月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或其他費用的;
(三)擅自轉租、互換、出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四)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于經營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擴建或改變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六)對出現違法違規情形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需要收回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含單位入住人,下同)因購買、接受贈與、繼承、婚姻狀況等原因在本市擁有自有住房的,應當在以上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騰退住房,如需延期騰退的,三十個自然日內應向區住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騰退,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個月。其中,前四個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收,后十二個月的租金按照市場參考租金計收。
承租人逾期未騰退的,由產權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依法依規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場參考租金計收逾期騰退住房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規則未盡事宜,均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區住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配套操作文件。
第三十六條 根據市、區有關政策文件精神,龍崗區高層次人才、高精尖缺人才住房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規則由區住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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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龍崗區政府在線
▌編輯:原野(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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