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8日肥西縣人民法院對安徽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及9名被告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一案作出宣判。該案是合肥市生態環境領域典型違法案例,彰顯了監管部門對環境檢測數據造假的“零容忍”態度,有力維護了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生態環境法治權威。
案件背景:環境檢測數據竟成“生意籌碼”
該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持有生態環境檢測資質,業務范圍覆蓋水、氣、噪聲等環境指標檢測。然而,在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間,該公司在股東及總經理黃某(占股15%)的直接操控下,為追求高額利潤,伙同股東方某、齊某、孫某、鄭某、實際投資人周某(占股20%)及高管周某、采樣部主管袁某、實驗部主管孫某等人,通過系統性造假手段牟取非法利益,造假手段觸目驚心。
采樣環節:采樣員通過少采樣、漏采樣甚至不采樣(如地表水檢測不按規定采集足量樣本、噪聲檢測僅擺儀器拍照不實測、環境空氣檢測完全未采樣);
實驗環節:實驗員大幅減少或完全不開展實際分析(如廢水檢測用自來水替代真實樣本、廢氣檢測僅測單一數據反復編造多組結果);
報告環節:通過編造、篡改采樣記錄和實驗數據,直接偽造檢測結果,甚至按客戶需求“定制”虛假數據。
肥西縣生態環境分局專項鑒定查實:2022年11月該公司出具的39份檢測報告未開展任何實際分析,純屬編造,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司法亮劍:單位犯罪與個人責任并究
法院認定,該公司作為專業檢測機構,其造假行為系股東集體決策、管理層直接指揮、員工具體實施的單位犯罪。總經理黃某,授意全員造假并主導業務鏈條;股東方某、齊某、孫某、鄭某及投資人周某不僅知情,還主動介紹業務并強制要求篡改數據;周某、袁某、孫某等技術人員則直接參與采樣、實驗造假,均構成《刑法》第229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涉案公司被判處罰金150萬元;總經理黃某,獲刑2年6個月緩刑4年,并處罰金7萬元;周某等技術人員及股東方某、齊某等人分別判處1年至1年6個月不等緩刑,并處罰金3萬-5萬元;法院依法追繳某公司全部違法所得457萬余元上繳國庫,并沒收作案工具電腦主機、手機等物證。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周某雖辯稱“僅投資不參與管理”,但實際多次要求修改數據、放任造假的事實行為,認定其構成共犯。
案件警示:數據造假就是生態破壞“幫兇”
環境檢測數據是環境監管的“生命線”,虛假報告會掩蓋企業真實污染狀況,導致超標排放、生態風險失控等嚴重后果。本案中,該公司通過造假幫助排污企業騙取環保合規假象,性質惡劣。環境檢測機構及從業人員作為環境監測數據的守護者,必須恪守職業操守,嚴格按規范采樣分析,任何弄虛作假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同時呼吁企業誠信經營,切勿通過購買虛假報告逃避監管,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刑事追責及社會信譽破產的多重代價。
法條鏈接:《刑法》第229條: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證明文件”列為重點打擊對象。
(供稿:肥西縣生態環境分局 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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