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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2025年10月30日咸寧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請和審查
第三章 建設和維護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者合法報批手續、未列入房屋征收計劃、未被鑒定為危房、非單一產權的四層及以上住宅。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業主自愿、協商共治、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建立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制定支持政策并督促落實,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協同推動、政策宣傳、民意協調等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統籌協調、業務指導、組織審查、監督檢查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用地管理、規劃審查等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土建施工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財政、城市管理執法、公安、司法行政、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審查
第六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住宅單元為單位,業主有加裝電梯意愿的,應當征詢所在住宅單元其他業主的意愿。
加裝電梯由所在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后實施。
加裝電梯需要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做好加裝電梯意愿征詢和表決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同意加裝電梯并出資的業主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實施主體,負責加裝電梯的意見統一、資金籌集、項目申請、設備采購、組織施工和竣工驗收、維護管理等相關事務。
實施主體可以委托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梯安裝單位等,辦理加裝電梯相關事務,并與受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八條 實施主體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門提出加裝電梯申請。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加裝電梯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和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單位進行現場踏勘,并就加裝電梯的可行性、安全性等出具初步審查意見。
第九條 初步審查通過后,實施主體應當就加裝電梯的位置、入戶方式、選型配置、工程預算、資金籌集、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協商一致,并簽訂加裝電梯協議。
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單元采用平層入戶方式加裝電梯。
第十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可以通過實施主體協商分攤、使用符合條件的財政補貼、使用符合規定的住房公積金以及社會投資、社會捐贈等途徑籌集。
第十一條 實施主體應當書面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由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勘察文件以及雙方協議約定,編制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等。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規定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加裝電梯設計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經濟美觀、風貌協調的原則,符合結構、消防、應急等安全要求,不得破壞原有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盡量減少占用住宅小區綠地和道路。
第十二條 經實施主體書面提出,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在擬加裝電梯的住宅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加裝電梯意愿征詢和表決情況、加裝電梯協議、加裝電梯設計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利害關系人對加裝電梯有異議的,可以向居(村)民委員會實名書面提出。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
公示期滿,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就公示和異議處理情況出具公示意見。
第十三條 實施主體收到公示意見后,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門提出聯合審查申請,并提供加裝電梯設計方案等資料。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聯合審查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聯合審查,并出具聯合審查意見。
第三章 建設和維護
第十四條 聯合審查通過后,實施主體應當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土建施工、電梯安裝、工程監理單位簽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協議,并在加裝電梯工程開工前按照規定到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質量和安全監督等手續。
電梯安裝單位在電梯安裝前,應當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情況書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第十五條 加裝電梯的土建施工、電梯安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并對各自所承擔業務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統籌納入城市更新計劃,綜合實施管線遷改、場地預留等工作,協調相關管線單位做好加裝電梯涉及的管線遷改、電力擴容等工作。
鼓勵相關管線單位減免或者以成本價收取加裝電梯管線遷改、電力擴容等費用。
第十七條 鼓勵以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工程總承包和裝配式建造等方式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鼓勵開展成片連片加裝電梯,采取集中申報、集中審批、集中采購、統一維護保養等方式,降低建設和運行成本,提高加裝電梯工作效率和使用管理效能。
第十八條 實施主體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土建施工、電梯安裝、工程監理等單位對加裝電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加裝電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實施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等部門備案,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相關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九條 實施主體應當按照規定明確加裝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加裝的電梯不得使用。
加裝電梯工程竣工驗收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電梯安裝單位將電梯以及相關技術資料一并移交給實施主體或者其委托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即為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并將登記標志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協議,并派員對作業過程進行現場監督,保證電梯使用安全。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建立維護保養檔案、排查安全隱患、做好作業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實施應急救援等義務,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加裝電梯工程質量、安全及電梯使用、維護保養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和相關技術資料。
第二十二條 實施主體對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依法共同承擔相應義務。
既有住宅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的,受讓人自不動產變更登記之日起,繼受相關加裝電梯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多方參與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協調機制,引導居民依法配合加裝電梯,多元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加裝電梯工作投訴、舉報制度,收集對加裝電梯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督促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協議示范文本,制定加裝電梯費用分攤、初步審查等指導意見,編制加裝電梯工作指南和工程技術導則,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給予財政補貼,并將財政補貼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應當用于電梯建設和維護保養等,實行專款專用并及時撥付。補貼的發放、使用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有序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建立投資主體多元的加裝電梯工作模式。
鼓勵合理利用電梯開展商業廣告等經營活動,拓寬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資金籌措渠道。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推廣電梯安全責任險種。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對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優化加裝電梯市場環境。
第二十八條 對已經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阻撓、妨礙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及其相關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聚焦解決“四難”問題 加梯立法應時而生
——《咸寧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解讀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城市居住功能的重要民生工程。近年來,我市加裝電梯工作順利推進,但仍然存在意見統一難、資金籌措難、建設監管難、后期維護難等問題,制約工作實效。為破解實踐困境,經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將《咸寧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納入立法工作計劃。市政府提出法規案后,經過審議、修改、表決、批準等程序,條例于2025年12月10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五章三十一條,分為總則、申請和審查、建設和維護、保障和監督、附則。現就重點內容解讀如下:
一、明確邊界、理清職責,夯實加梯工作基礎。條例從適用范圍、層級聯動、部門職責三方面精準發力,夯實加梯工作實施基礎。一是明確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者合法報批手續、未列入房屋征收計劃、未被鑒定為危房、非單一產權的四層及以上住宅,均可申請加裝電梯。二是強化層級聯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加裝電梯工作,建立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制定支持政策并督促落實,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同推動、政策宣傳、民意協調等工作,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工作格局。三是理清部門職責,細化住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職責,并要求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解決職責交叉、監管空白等問題。
二、強化協商、凝聚共識,破解意見統一難題。針對業主意見分歧、利害關系人異議等痛點,條例構建“規則+機制”雙重保障,推動各方凝聚共識。一是明確表決規則,采用“雙三分之二參與+雙四分之三同意”的表決標準,即加裝電梯由所在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占比均超三分之二的業主參與表決,且參與表決業主中面積和人數占比均超四分之三同意后實施,確保決策合法性。二是規范異議處理,公示期內利害關系人可向居(村)委會實名書面提異議,并可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多元途徑化解矛盾,切實維護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三是健全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有關部門、鄉鎮(街道)、居(村)委會等多方參與的協調機制,設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回應群眾訴求,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三、多元共建、政策扶持,破解資金籌措難題。條例創新資金籌集模式,形成“業主自籌+政策補貼+社會支持”的多元格局。一是拓寬籌資渠道,明確可通過實施主體協商分攤、使用財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社會投資、社會捐贈等途徑籌集資金。二是降低加梯成本,鼓勵管線單位減免或以成本價收取管線遷改、電力擴容等費用;鼓勵成片連片加裝,采取集中申報、集中審批、集中采購、統一維護保養等方式,降低建設和運行成本。三是強化財政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加裝電梯給予財政補貼,并將財政補貼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四是鼓勵社會參與,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允許通過電梯廣告等經營活動補充資金,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為業主提供資金周轉便利。
四、全鏈管控、責任追溯,破解建設監管難題。條例構建“事前審查+事中監管+事后追責”的全流程安全監管體系。一是強化事前審查,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進行現場踏勘,就加裝電梯出具初審意見,并對加裝電梯設計方案等進行聯合審查,嚴把加梯安全準入關。二是落實事中監管,強化行業自律,要求參建單位具備相應資質,對各自所承擔業務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強化部門監管,要求相關部門履職盡責,加強對加裝電梯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工程竣工驗收等。三是事后閉環追責,加裝電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需向主管部門備案,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嚴查違法違規行為。
五、權責明晰、長效保障,破解后期維護難題。針對加裝電梯后續管理缺位等問題,條例從權利歸屬、管理職責、維保要求三方面筑牢電梯長效管理基礎。一是界定事權與責任,加裝電梯歸實施主體共有,享有共同管理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房屋轉讓時,受讓人繼受電梯相關權利義務,確保責任不懸空。二是明確管理主體,實施主體應當明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明確的電梯不得使用;使用管理單位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三是規范維保職責,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維保協議;維保單位需履行建立檔案、排查隱患、實施應急救援等義務,并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確保電梯維護保養到位。
來源:咸寧日報
一審/編輯:黃亞琦實習生:劉春兵
二審:石麗麗
三審:洪 偉
監制:朱封金
出品:咸寧日報網絡傳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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