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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哐當”一聲巨響,打破了清晨的寧靜。玻璃碎裂的刺耳聲、車輛急促的報警聲,讓樓上的居民紛紛探出了腦袋。今年3月,張先生剛買了輛新車,在小區樓下沒停幾天,就被高空拋物砸穿了后窗玻璃。
“這都第幾次亂扔東西了,怎么就敢做不敢當呢?”
“一直找不到人,物業就不能采取點措施嗎?”
大家在小區微信群里議論紛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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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后,張先生在車內發現一顆玻璃彈珠,車內的碎玻璃上還有廚余雜物。張先生第一時間向物業調取監控,但該車輛停在監控盲區,并未拍到視頻。無奈之下,張先生選擇了報警。
經排查,一處監控拍到了張先生所停車位小區樓棟上方疑似有硬塊掉落,但無法確定樓層。由于案發時現場混亂,物業工作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四周進行了清掃,現場無其它可提取物質。隨后,民警對所在樓棟人員進行普法宣傳,沒有人承認有高空拋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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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報警記錄和多位業主反映,該車位已多次發生高空拋物導致車輛受損事件,但物業公司卻一直沒有重視。”張先生表示,雖然找不到具體侵權人,但自己也不能吃這個啞巴虧。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其維修費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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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的車輛在提供物業服務的小區內因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墜落物品造成損害,但無法查找到具體侵權人,而該建筑物在此案發生前亦曾發生過類似拋擲物或墜落物致損事件,報警后也未查到具體侵權人,但物業公司并未在該處設置警示標志和提示、宣傳標志,也怠于安裝監視器,未妥善盡到安全保證和防范、監控措施,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合考量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賠償張先生損失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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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空拋物或高空墜物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明確規定了首先由實施拋物行為的侵權人承擔責任,并為物業服務企業設置了安全保障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 經公安等機關調查在民事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其立法精神在于將物業的安全管理責任“前移”,從事后處置轉向事前預防。
本案中,事發車位曾多次發生高空拋物、高空墜物事件,物業公司未采取與現時風險相匹配的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存在明顯過錯。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需為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既是對其過錯的認定,亦是對其履行積極預防職責的督促。
需要指出的是,物業服務企業并不是高空拋物行為的具體行為人,確定其為責任主體,并不是把高空拋物責任簡單轉嫁至它身上,而是因為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對于損害的發生具有間接的原因力,故應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侵權人確定后,已經承擔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向具體侵權人追償。
法官提醒
物業服務企業是小區的管理和服務者,在預防和規制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方面具有客觀優勢,也屬于其做好修繕、服務工作的職責所在。物業服務企業積極采取防范、監控措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不僅有利于發現直接侵權人,預防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還有利于對受害人的救濟。
高空拋物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全體居民都應自覺敬畏法律、尊重生命,堅決杜絕高空拋物,共同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經公安等機關調查,在民事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
具體侵權人確定后,已經承擔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體侵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支持。
來源:梁溪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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