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寮步鎮人民政府發布通知,正式廢止已施行近18年的《寮步鎮禁止在全鎮范圍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若干規定》。該通知指出,原規定與當前上級政策精神已不一致、不銜接,故決定自發布之日起予以廢止,原文件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以下是通知全文:
寮步鎮人民政府關于廢止
《寮步鎮禁止在全鎮范圍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部門(單位),各村(社區):
近年來,隨著我市安全生產和環境治理工作的不斷深入,《寮步鎮禁止在全鎮范圍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若干規定》(寮府〔2007〕4號)的制定意義及主要內容與現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不銜接。
為貫徹落實現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以及《東莞市行政規范文件管理辦法》(東府〔2022〕43號)相關規定,決定對《寮步鎮禁止在全鎮范圍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若干規定》(寮府〔2007〕4號)予以廢止,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實施,被廢止的文件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寮步鎮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
來源 | 寮步鎮人民政府
編輯 | 章和
中新紀實
中新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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