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蘇州海關在進境郵包查獲200粒三唑侖,吳國雄律師:走私三唑侖定罪量刑標準以及不起訴、判決案例
「了解海關、貿易執法動態與實務,歡迎關注公眾號“海律通訊”(海關律師通訊)」
吳國雄律師 深圳.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
據海關發布消息,12月1日,南京海關所屬蘇州海關在進境郵寄渠道查獲三唑侖200粒。
該關駐郵局辦事處在對一個進境郵件實施機檢查驗時,發現郵件圖像顯示異常。經人工開箱徹查,發現國家管制第一類精神藥品三唑侖2盒,共計200粒。
![]()
三唑侖俗稱“迷魂藥”,具有催眠、鎮靜等作用,因該藥成癮性極強,我國將其歸為第一類精神藥品進行嚴格管制。目前,海關已暫扣該郵件。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稱:
一、2005年1月2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將三唑侖列入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5)26號)稱:三唑侖為鎮靜安眠藥,為更好地保證三唑侖的合法醫療、科研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將三唑侖由按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鹽和制劑。
二、當前最新版本是《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藥化監(2013)230號)發布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
![]()
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走私三唑侖量刑標準見下表
![]()
四、不起訴的案例:檢察院以“用于治療自身失眠疾病,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決定(請不要理解為只要用于治療就不構成犯罪)
2018年11月15日,周某某明知產自日本的處方安眠藥Triazolam(三唑侖)系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的情況下,向蔣某某購買2盒該種藥物,并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貨款人民幣5000元。后蔣某某在明知周某某所求購的藥物系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日本賣家“Aomine Daiki”購得原產于日本的處方藥Triazolam2盒,貨物由“Aomine Daiki”從日本直郵進境寄至周某某住處,包裹面單號為EJ66080****JP。
2018年11月21日,蘇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在監管進境快件過程中,發現編號為EJ66080****JP的郵包內存在異常情況,經開包查驗,郵包內放有標注Triazolam的藥物2盒,共計藥片200粒。經鑒定,從上述藥物中檢出國家一類管制精神藥品三唑侖成分,凈重22.2克。逐刑事立案。
檢察院認為,周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行為,但購買該藥品是用于治療自身失眠疾病,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五、走私判決案例
案例1 從日本購買三唑侖睡眠導入劑57盒(共計5700粒)
一、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間,被告人陸某、曹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被告人周某聯系,自日本購買“三唑侖錠0.25mg睡眠導入劑”(以下簡稱“三唑侖睡眠導入劑”),由日本的供貨人將三唑侖睡眠導入劑偽報為酵素、保健品等品名,通過EMS國際郵件寄送至曹某、陸某等人指定的國內收貨地點。購貨款由曹某、陸某等人支付給周某,周某從中賺取差價后再支付給日本的供貨人。被告人周某通過上述方式向被告人陸某、曹某等人販賣三唑侖睡眠導入劑57盒(共計5700粒)。
二、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陸某通過微信昵稱“M.I.A(早睡)0.25”聯系,自日本購買5盒三唑侖睡眠導入劑(共計500粒)。10月21日,該郵件被金陵海關查扣,經鑒定,檢出三唑侖成分。
三、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間,被告人周某采取郵寄的方式,向被告人陸某、微信昵稱“木木”等人販賣三唑侖睡眠導入劑32盒(共計3200粒)。其中,被告人陸某通過上述方式購得23盒三唑侖睡眠導入劑(共計2300粒)。
四、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陸某向微信昵稱“龍少”購買6板三唑侖睡眠導入劑(共計60粒)。
五、2018年7月至10月間,被告人陸某先后44次將其自被告人周某等人處購得的三唑侖睡眠導入劑,以郵寄的方式販賣給QQ好友“瞇瞇眼”等人,共計販賣63板三唑侖睡眠導入劑(共計630粒)。
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陸某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案例2 走私日本三唑侖共計100粒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戚某以販賣為目的,通過微信昵稱“此號不收款”(身份不詳)、“婷婷寶貝”(身份不詳)的人從日本購買了100粒三唑侖(俗稱“日醫工”,025)。為逃避海關監管,戚某使用收件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縣XX鎮XX”、收件人名稱“沙海”、收件電話“155××******”等虛假信息收件。2019年7月3日,包裹單號EG703261463JP、申報品名為“Vitamine維生素”的郵件從合肥國際郵件互換局郵寄進境,當月5日,戚某在全椒縣XX鎮XX小區門口取件時被偵查機關當場抓獲,從郵件中查獲毒品疑似物10克。偵查人員對查扣的戚某涉嫌走私的疑似精神類藥品三唑侖的郵包進行提取稱重的過程,戚某涉嫌走私的疑似精神類藥品三唑侖共計100粒,凈重量總計10g。經鑒定,上述被查獲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檢出三唑倉成分。
被告人戚某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例3 郵寄走私三唑侖睡眠導入劑8盒800粒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三唑侖”系國家管制類精神藥物,仍通過微信聯系購買渠道,以每粒約10元的價格多次委托朱某(另案處理,微信昵稱為“日本處方”)從日本代購含有國家第一類精神藥品“三唑侖”成分的睡眠導入劑(以下簡稱“三唑侖睡眠導入劑”),并約定郵寄入境,后李某某、朱某使用虛假身份,且采用更換藥品包裝等方式逃避海關查處,將上述藥品通過國際快遞寄送至濟寧微山。截止案發,李某某購買三唑侖睡眠導入劑8盒800粒共計0.2克,支付金額10838元。李某某購得上述藥物后,部分用于自身吸食,其余部分向石某某(另案處理,微信昵稱“石頭記”)等人售賣。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國家對于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三唑侖”嚴格管制,在無明確醫療目的的情況下,仍予以走私、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對此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案例4 郵寄走私100粒三唑侖藥片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賈某某明知三唑侖系國家管制類藥品,服食后有成癮性、鎮靜及致幻作用,仍在河南省獲嘉縣通過Telegram平臺向“老杰克船長”等人求購,其在明知“老杰克船長”系從境外郵寄走私入境的情況下,仍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向“老杰克船長”購買10粒三唑侖,由何某某(已判刑)在收到境外郵寄走私的藥品后,按照他人指示在福建省南安市**鎮通過快遞郵寄給被告人賈某某。2020年11月12日,東渡海關緝私分局從何某某處扣押到100粒三唑侖藥片。經鑒定前述扣押的物品中檢出三唑侖。被告人賈某某于2021年6月23日在河南省新鄉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走私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賈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從境外走私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賈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判決:被告人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5 走私三唑侖4片
2024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過微信從國外購買國家管控精神類藥物三唑侖4片,并預留虛假姓名及聯系方式收取快遞。該單國家快件由北京入境通關后在北京市朝陽區××被公安機關查獲,后朝陽刑偵支隊禁毒大隊將包裹中四片藥品可疑物隨機取出三片稱量送檢,剩下一片放回包裹中繼續下行。接案件協作線索后,2024年3月6日21時許,秦皇島市海港分局禁毒大隊民警在海港區某某超市快遞點將收取境外快遞的李某某當場抓獲。經國家毒品實驗室北京分中心鑒定,送檢的三片藥品(北京扣押)中檢出三唑侖成分;經河北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一片“不明藍色藥片”(秦皇島扣押)中檢出三唑侖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管制藥品管理規定,非法走私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
開啟送禮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