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周會主要組織小伙伴們學習了人民法院報刊載的四則案例。
1.案例:暑期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后休學
《人民法院報》2025年11月5日第3版刊載了《暑期打工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休學》一文,人民法院報公眾號未發布該篇文章,上述鏈接來自合肥中院公眾號。
這個案例有兩點值得關注,一是支持了暑期打工大學生的誤工費;二是在原告未達到傷殘等級的情況下,依然支持了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討論中大家對第一點表示理解,但是對第二點有點困惑,畢竟在審判實踐中,確實存在著 “有傷殘才有精神賠償”的慣例,這個慣例不是不可以突破,但是達到什么標準才可以突破,這個案例似乎并沒有明確。
2.案例:耄耋老人探望重病女兒遭拒起訴外孫
《人民法院報》2025年6月27日第3版刊載了《耄耋老人探望重病女兒遭拒起訴外孫》一文,人民法院報公眾號未發布該篇文章,鏈接來自南通中院公眾號。
討論中,大家對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沒有什么異議,但是對于說理部分不是非常贊同,特別是
法院審理認為,探望權基于父母對子女撫養義務派生而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知,既然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的撫養對象,那么探望權的行使對象也包括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同事認為,不知道重病女兒治療期間老人有沒有支付過醫療費用,或者這個判決發出后,重病女兒的子女是不是可以據此要求老人支付醫療費用。
同時,庭里的小伙伴們普遍是審理家事糾紛多年的老手,倒是對本案被告也就是重病女兒的兒子抗辯,比如老人年事已高探望有可能因為悲傷過度出現意外,以及老人主張探望權是受其另外三個女兒慫恿,而自己與三個姨媽矛盾極大早已斷絕往來,普遍認為雖然抗辯不會得到支持,但從內容上看到有可能是真實情況。
3.案例:交通事故中的非醫保用藥,保險公司賠不賠?
《人民法院報》2025年6月25日第3版刊載了《交通事故中的非醫保用藥,保險公司賠不賠?》一文,人法院報公眾號未發布該篇文章,上述鏈接來自上海高院公眾號。
這個案例值得學習的地方就是針對保險合同中普遍存在的“非醫保不賠”的條款,給出了明確的處理方法,即認為這是免責條款,應當盡到提示義務,以及如果醫療費用沒有超過同類醫療費用標準,保險人應當履行賠償義務,至于是否超過同類醫療費用標準也需要保險人進行舉證。
4.案例:訴請重新處置父親已下葬骨灰被駁回
《人民法院報》2025年6月11日第3版刊載了《訴請重新處置父親已下葬骨灰被駁回》一文,法院報公眾號未發布該篇文章,沒有找到承辦該案的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公眾號,蓬江區法院的二審法院即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似乎也未發布這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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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繼承案件中,某位子女要求骨灰重新下葬或者自行將骨灰重新下葬要求在喪葬費分割中予以補償的要求并不罕見。本案判決駁回主要是基于老人生前未立下正式遺囑交代骨灰處理問題以及入土為安的風俗。而在繼承案件中駁回類似的要求主要是基于入土為安的理念以及應與其他子女達成一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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