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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涉槍案件頻發,其中不少引發爭議。這主要是因為槍口比動能規定得太低,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導致入罪門檻太低。甚至有被告人說,如果能用我的槍打死我,那我就承認我有罪,請用這個槍來槍斃我。
好在,我辦理的兩起涉槍案,經過無罪辯護,均取保候審,后順利解除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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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兩支氣槍不一定構罪
施河(化名)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
施河的妻子找到我,委托我辯護。我第一時間去看守所會見施河。
施河想買一支氣槍,用來打鳥。于是,他在網絡上搜索,加了一個網友的QQ。他向網友購買了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一支槍支的零部件,共計花費3650元。該槍支大部分是塑料材質。網友將槍支零部件快遞到施河家里。施河沒有組裝槍支,就一直放在家里,偶爾拿出來看看,后將其丟棄。
有一天,施河和朋友苗山(化名)聊天,苗山提出想買一支氣槍打鳥。苗山委托施河幫忙購買氣槍,苗山將4000元轉給施河,施河將4000元轉給網友。網友將氣槍零部件快遞到苗山家里。施河在介紹朋友購買槍支的過程中,沒有收取好處費,沒有非法獲利。
會見過后,我敏銳地意識到,本案無罪辯護空間比較大。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本案中,施河購買氣槍一支、介紹朋友購買氣槍一支,總計購買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剛達到入罪標準。但是,其中一支氣槍已經被丟棄,已經找不到,無法做鑒定。換而言之,氣槍只有一支,從證據角度來說,不構成犯罪。
我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施河在被刑事拘留三十天后取保候審。
過了一段時間,辦案民警變換思路,認為氣槍鉛彈達到600多發,施河仍然涉嫌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1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
我核實后提出,從證據角度來看,沒有達到500發,不構成犯罪。
一年后,施河順利解除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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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玩具槍不一定構罪
接著說第二起案件,韋達(化名)涉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
我向公安機關遞交《建議撤銷案件的法律意見書》。
一、韋達沒有參與制造槍支,僅僅是參與制作供玩具使用的電路板和電池。
據韋達陳述,韋達在老板鄭武(化名)的工作室打工,制作供玩具使用的電路板和電池。這些電路板和電池,既可以給玩具槍使用,也可以給其他玩具使用,是能夠普遍使用的,不能認定韋達參與制造、買賣槍支。
二、韋達根據老板鄭武的要求,購買玩具槍,用以研究電路板和電池。
韋達在老板鄭武的要求下,在淘寶網上購買兩支玩具槍。這些玩具槍,并非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槍支。韋達購買這些玩具槍,是工作需要,是用以研究電路板和電池。
韋達購買了多支玩具槍,用以玩賞。這些玩具槍也并非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在淘寶網上隨處可見、隨處可買。
三、韋達不具有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犯罪的主觀故意。
四、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不能認定韋達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本案中,韋達沒有參與制造、買賣槍支,不應對韋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盡快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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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我們搜索淘寶網上的同款玩具槍,發現這些玩具槍隨處可見、隨處可買,我們一并截圖提供給公安機關。
很快地,韋達被取保候審,四個月后順利解除取保候審。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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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天彬律師:
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權益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政法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無罪、不起訴、撤銷案件、終止偵查、宣告緩刑或二審改判等結果,著有《正義不倒:刑辯律師辦案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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