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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部門起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送本部門的法制部門以及同級司法局雙重審核。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六)嚴格審核把關。建立程序完備、權責一致、相互銜接、運行高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是做好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重要保證。起草部門要及時將送審稿及有關材料報送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和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并保證材料的完備性和規范性。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要對起草部門是否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起草、是否進行評估論證、是否廣泛征求意見等進行審核。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要對文件的制定主體、程序、有關內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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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
(四)確定審核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明確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審核機構)。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辦公機構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起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機構進行審核;起草部門已明確專門審核機構的,應當先由起草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已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由本單位審核機構或者審核人員進行審核;未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統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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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乎是當前各級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常態。
但前幾天,我聽一司法局法制審核人員告訴我,某部門對司法局提出的意見置之不理,然后導致帶病的文件上了政府常務會議,并最終印發,后來引發輿情,導致司法局受到領導責任,最后查明后由部門承擔了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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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來,這幾乎是我10年前遇到的問題。
當時,部門來了需要上區政府常務會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我們進行法制審核,提出了不少意見,然后一并附上報區政府辦,最后上會。
有一次政府常務會議上,時任區長問我,我看到你們法制辦提了一些意見,我也不知道他們部門采納了沒有,另外也不知道你們的法律術語,請你說說你的意見。
作為法制辦主任,我當場說部門已經根據我們法制辦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建議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本文件并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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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后,我覺得領導的意見對。
我們法制辦提出了一些意見,人家部門采納與否我們也不知道,這樣的意見怎么可行?
領導也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我們的法律術語他怎么懂?
于是,我改進了工作方式。
一是在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階段,對部門來文征求意見,我們不再回復,理由是法制辦作為審核單位,最終還要過審核關,因此就不再就過程行為提出意見。
二是對經過征求意見(公眾、專家、部門)的文件,送法制辦審核,法制辦不再提出書面具體修改意見,而是和來文單位協商,只出具:經法制審核,符合上述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法制辦同意上辦進行審議的意見。
至于我們法制辦和部門的不同意見,通過內部協商解決,部門同意我們的修改意見,我們就同意放行。部門不同意我們的意見或者不按我們的意見進行修改,我們就不同意上會,這也是法制辦最后的倔強。
這樣,解決了領導不知是否按法制辦意見修改沒有的憂慮,我們也增強了權威性和責任性,而法制辦出過同意意見的則由法制辦承擔全部責任,防止了責任扯皮。
事實上證明這樣的效果是非常好的。
當然,現在法制審核到了司法局,我已經離開5年了,不知我的辦法是否在遵循,當然即使是不用了也沒關系,因為我們這個國家人走政息的事多了,我一個小小的局長算個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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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今天還是想寫出來,告訴司法局負責法制審核的同事,這個辦法是可行的。
這也算是老王局長的法治特產。
2025年12月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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