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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線上診療不是法外之地!
11月30日,天津市衛生健康委發布《關于天津市互聯網診療監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明確醫療機構監管、人員監管、業務監管、質量安全監管、監管責任等方面職責,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診療活動,加強互聯網診療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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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機構專門管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天津市互聯網診療服務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市級監管平臺”),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進行監管。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醫療機構應當在所有互聯網診療平臺顯著位置公布本機構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醫務人員的電子證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詢。
醫患雙方不得冒用他人信息
在醫護人員監管方面,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在互聯網醫院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注冊,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且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護人員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醫護人員具備合法資質。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提供診療服務。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提供診療服務。
患者在互聯網醫院就診同樣需受到監管。互聯網診療實行實名制,患者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診。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由接診的醫師通過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系統邀請其他醫師進行會診時,會診醫師可以出具診斷意見并開具處方;患者直接通過互聯網就診時,接診醫師只能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復診服務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本次就診經醫師判斷為首診或存在其他不適宜互聯網診療的情況時,接診醫師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處方應由接診醫師本人開具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處方。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當確認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同。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藥品管理。處方應由接診醫師本人開具,在線開具的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
線上診療不是法外之地
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與該實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單獨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每年校驗1次。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體醫療機構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時,實體醫療機構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互聯網醫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協議書依法依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互聯網診療過程中,有違反《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醫療機構在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或者引發醫療糾紛的,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處理責任。
來 源 / 今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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