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反洗錢辦公室近期正式擴大了對“政治公眾人物”的界定范圍,旨在通過強化金融審查機制提升監管透明度,防范與公共職位相關的洗錢風險。
這一調整反映了泰國在完善反腐敗與金融監管體系方面的持續努力。
根據泰國《皇家公報》于12日發布的公告,該規定由總理阿努廷·查恩維拉庫爾簽署,對“具有政治身份人士”(即政治公眾人物,PEP)的涵蓋范圍進行了顯著擴展。
新規將在公布60天后正式生效,標志著泰國在合規監管領域邁出重要一步。
根據公告詳細內容,被納入政治公眾人物范圍的人員涉及多個權力層級與公共領域。
在行政分支中,包括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政務官員、各政黨領袖及其執行委員會成員;立法機構方面,則涵蓋國會主席、副主席、上議院與下議院議員、以及兩院秘書長等職位。
警方高層亦被列入,包括國家警察總長、副總長、警察總監及助理總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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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層面,曼谷市長及副市長、曼谷市議員、芭堤雅市長、各府行政機構主席、地方行政組織負責人以及市級行政首長等均被納入監管范圍。
司法系統中,最高法院院長及副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副院長、憲法法院院長及法官、以及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也被明確列為政治公眾人物。
軍方高層同樣適用此規定,包括國防部常務秘書及副秘書、陸軍司令、海軍司令、空軍司令及其副職指揮官員。
此外,由國家預算資助的國有企業及泰國公共廣播公司(Thai PBS)的董事會主席、副主席、董事、首席執行官及副首席執行官等高級管理人員,也被納入審查范圍。
規定還明確涵蓋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部長及其他高級別官員,體現了其對跨境政治人物風險的關注。
新規的適用時間范圍也有所延伸:不僅適用于現任職務人員,也涵蓋過去一年內離任的人員。
若某人離職已超過一年,但仍被認為具有顯著政治影響力、與現任官員保持密切關系或能夠對重大政策決策施加影響,反洗錢辦公室仍有權將其認定為政治公眾人物。
該分類將持續有效,直至相關金融機構或專業評估方認定其不再構成潛在的洗錢風險。
在執行過程中如出現疑問或需進一步澄清,反洗錢辦公室秘書長被授權對規定進行解釋并作出最終裁決。
該辦公室在聲明中強調,此項政策旨在配合泰國政府當前推動的預防與打擊腐敗、洗錢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的整體戰略,有助于增強公眾對金融體系完整性的信心。
泰國國內政治議程亦在推進。
泰國總理阿努廷表示,政府希望當前審議中的憲法修正案草案能夠按立法程序在國會順利通過三讀。
議會預計將于下周對該草案進行二讀審議,如后續進程順利,三讀通過后國會或將于明年1月解散,從而為下一步政治進程創造條件。
整體而言,此次政治公眾人物范圍的擴大,是泰國在法律制度與金融監管層面應對復雜風險的重要舉措。
通過明確各類公職及具有公共影響力人員的審查標準,泰國相關部門試圖構建更系統、更前瞻的風險防控體系,以回應國內外對透明治理與金融安全日益提升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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