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勝久律師《氫法學堂》第四十五講:氫能行業當事人怎樣簽訂仲裁協議
尊敬的各位專家學者、氫能產業界同仁、商協會朋友們:
大家好!歡迎各位來到第四十五期《氫法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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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1。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一、2025年9月修訂通過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七條2規定了仲裁協議應具備的內容。具體包括三項,分別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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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和分析,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為了使氫能行業的公司、從業人員和商協會更好地理解和運用《仲裁法》,我們共同學習分析第三、四、六條款和核心意義:
第三條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 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遵循自愿原則,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第六條 仲裁機構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二、核心意義
第三條劃定了“可仲裁”與“不可仲裁”的邊界,把契約及財產性爭議納入仲裁范圍,把家事、行政爭議排除,既保證仲裁制度的專業性,也避免其越權;
第四條確立“自愿仲裁”基石:只有雙方事先達成仲裁協議,仲裁程序才能啟動,防止任何一方被強制仲裁,充分體現意思自治。
第六條打破訴訟“級別+地域”的強制管轄,把選定仲裁機構的權利完全交給當事人,實現“想選哪里就選哪里”的靈活機制。
三、我們來看看新《仲裁法》給當事人帶來了哪些便利:
第三條 讓當事人一眼就能判斷自己的糾紛“能不能仲裁”,省去向法院確認的時間成本;第四條迫使雙方在簽約階段就明確是否仲裁,一旦寫入合同,任何一方想反悔去起訴都會被法院駁回,糾紛解決路徑一次鎖定,避免反復爭執“先訴先裁”問題;第六條讓當事人可以“就近”或“就熟”選擇機構----
異地履約、跨國交易時,可挑雙方都認可的中立機構,節省奔波;不受標的金額、案件復雜程度限制,小標的也能選國家級仲裁機構,大標的也可選地方機構,費用和程序靈活可控;沒有地域管轄異議程序,減少管轄權異議帶來的拖延,仲裁程序通常比訴訟更快啟動、更快審結。
綜上所述,第三、四、六條款共同把“能不能裁、愿不愿裁、去哪里裁”的主動權全部交到當事人手里,讓糾紛解決入口更明確、選擇更自由、啟動更迅速。
近日,陜西、廣東、山西三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了《氫能產業鏈跨區域質量強鏈聯動工作方案》該《方案》強調要著力促進陜粵綠氫制備與并網技術協同,共建氫氣品質檢測跨區域協作體系,開展氫能儲運裝備標準化聯合攻關,搭建液氫儲運裝備極端工況驗證平臺,開展氫燃料電池系統可靠性評價標準制定及試點,聯動推進風-光-氫能系統一體化示范等11項重點任務。假如因為技術創新權利歸屬和成果轉化出現紛爭需要仲裁時,既可以經過雙方協商選擇就近的仲裁機構,而不用回到各自住所地解決爭議,達到節省成本、方便快捷的目的。
在《氫法學堂》第四十五期課堂上,特別強調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養、監護、扶養和繼承糾紛;二是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一、引用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25年9月修訂)法律出版社;
2、《氫能產業鏈跨區域質量強鏈聯動工作方案》,陜西、廣東、山西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
二、引用語句出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
2、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仲裁協議應具備的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思考題:
1、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有哪些?請結合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說明;
2、仲裁與訴訟在管轄機制上有何本質區別?這對氫能行業跨區域合作糾紛解決有何實際意義?
3、若氫能企業在技術合作中發生成果歸屬爭議,應如何設計仲裁條款以兼顧效率與公平?
本期《氫法學堂》在調研和寫作中,得到了內蒙古氫能產業協會、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員會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內蒙古澤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王勝久
內蒙古 北宸智庫 研 究 員
呼市 律 師 講師團 成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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