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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2025年第6期要目
【中華法治文明研究】
1.論中國古代經濟管理法
張晉藩、閆靜怡
2.政法范疇形成論
周尚君
3.中央授權地方改革的法治模式
李少文
【市場經濟法治研究】
4.論“平等主體”:以《民法典》第2條為中心
陳幫鋒
5.交易習慣的功能分型和適用方法
陳龍業
6.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中重大性要件的適用
陳潔
7.論股東協議的組織法效力
王湘淳
【數字法治研究】
8.數據財產權排他性研究
曹權之
9.電子證據痕跡效應理論及其運用
自正法
【學術專論】
10.憲法和一般法律的關系構造
許瑞超
11.著作權法中作品獨創性的技術邏輯
王國柱
12.財產犯罪中利益轉移的要件重構:從物的占有到債的實現
陳少青
13.論規范歸咎刑事責任范型
王志遠
14.從形式法典化到實質法典化: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進階
步洋洋
15.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功能異化與規則再造
張海燕
【中華法治文明研究】
1.論中國古代經濟管理法
作者:張晉藩、閆靜怡(中國政法大學,燕山大學)
內容提要:中國古代治理經濟的成文法在東周末年開始形成,并在后世發展,具有逐利性和隱名性。逐利性為內生特性,以國家財利收入為首要目的,與儒家思想和儒家化法律存在“義利”沖突。隱名性在歷史發展中長期塑造而成,體現為名義上的依托性、內容上的治事性和運行上的嵌入性,它緩和了“義利”沖突,保障了古代經濟管理法的長期存續和逐利功能的發揮。古代經濟管理法的“逐利—隱名”二元特性辯證統一,共同構成了立體化的“陰陽相協”雙螺旋結構。當下進一步整理研究中國古代經濟管理法,有利于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關鍵詞:中國古代經濟管理法;逐利性;隱名性;優秀傳統法律文化
2.政法范疇形成論
作者: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學全面依法治國研究院)
內容提要:政法范疇是中國共產黨領導政法工作歷史經驗的規范化、制度化、理論化結晶。在蘇維埃政權時期和革命根據地時期,中國共產黨就開展了積極的政法實踐和制度探索,積累了豐富的政法工作經驗。新中國成立前后,具有明確的觀念內涵、穩定的組織結構以及制度化的運行體制機制的政法范疇及其制度體系逐步形成。“黨管政法”的歸口管理體制,在接管城市、鞏固新生政權、重建新法制的過程中凝結為黨領導政法工作的主要制度依托。從歷史形成角度審視,政法范疇與政權建設之間具有內在統一性。政法范疇中的“政”,是政權、政治、政黨之“政”;政法范疇中的“法”,是人民民主專政之“法”。“黨管政法”是中國共產黨領導政法單位依法履行專政職能、管理職能、服務職能的重要途徑,政法范疇兼具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實現政權和治權復合功能的價值目標和規范內涵。
關鍵詞:政法;政權;政法范疇;委員會體制;黨管政法
3.中央授權地方改革的法治模式
作者:李少文[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統一戰線教研部]
內容提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是新時代國家治理的鮮明特征。中央通過授權的方式調動地方改革的積極性、主動性,不僅是一種立法活動,也是一種治理選擇。中央授權地方制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授權國務院在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分別創設了專門性的立法權和差異化的行政權。這些法治方案體現了不同的改革思路和治理目標,塑造了中央以法治方式推進地方改革的授權改革模式,形成了“中央依法授權—地方合法改革”的治理機制。中央依法授權體現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實施憲法的創制性特征,地方合法改革體現了地方法治運行原理。面對改革和法治之間的內在張力,授權改革模式還存在進一步調適完善的空間。在結構上,應當建立以合理性為中心的授權標準,中央可以按照不同治理目標選擇相應授權工具,推進不同力度的改革;在過程中,應當完善中央主導、地方協同的改革機制,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加強過程監督,以及完善地方改革的成果衡量和經驗擴散機制。
關鍵詞:授權;改革;法治;國家治理;憲法實施
【市場經濟法治研究】
4.論“平等主體”:以《民法典》第2條為中心
作者:陳幫鋒(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2條的“平等”不同于政治哲學上的平等,不以相同性或相同對待為內核。這一條文中的“平等主體”指的是相互間并不存有權力與服從關系的主體,旨在強調意思自治。“權力與服從關系”是狹義上的,即國家機關因行使職權而形成的權力與服從關系。除了這種權力與服從關系,其他社會關系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對象。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有兜底功能,是公法“挑剩下”的社會關系。要將狹義的權力與服從關系識別出來,難點在于如何將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區分開來。行政協議的識別以主體要素為主、職權要素為輔,而是否為了公共利益是這兩個要素的判斷標準。因此,在“為了誰”因果鏈條的指引下,國家機關簽訂協議若為了自身利益便是民事合同,若為了公共利益便是行政協議。
關鍵詞:平等主體;民法典;民法調整對象;行政協議
5.交易習慣的功能分型和適用方法
作者:陳龍業(最高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的實施需要科學處理法律規則與交易習慣的關系,形成具有現代性的交易習慣適用機制。交易習慣在司法裁判中存在不同的功能指向。實務中,應精準定位交易習慣在裁判中的角色,理順不同習慣的適用場域與方法。交易習慣作為事實認定依據時僅發揮證據功能,不具有規范約束力,更不能替代價值層面的嚴肅論證。交易習慣作為裁判依據時,與法律規則之間并不存在固定的適用位階。實務中,應跳出“惡習/良習”的簡單二分,在深入審查案涉交易習慣實質合理性的基礎上,對多元法源進行理性篩選。除補充或細化成文法律規則外,交易習慣還可以例外地發揮法律修正的功能。法官以交易習慣修正成文法律規則時,應充分衡量法律規則修正的需求強度以及習慣造法的社會經濟效應,為交易習慣的適用提供充足的理由,以提升交易習慣的司法適用水平和相應裁判的說服力。
關鍵詞:交易習慣;事實認定;法源補充;法律修正;司法三段論
6.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中重大性要件的適用
作者:陳潔(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重大性是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的核心構成要件,也是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的邏輯起點。成熟證券市場分別從定性和定量兩個角度對重大性要件進行識別,并逐步形成“影響投資者決策”和“價格敏感性”兩種標準。其中,“影響投資者決策”是判斷虛假陳述行為具有可訴性的前提基礎,“價格敏感性”則呼應了投資者可以獲得損害賠償的范圍。厘清重大性要件的判斷標準與證券虛假陳述可訴性及可賠償性的內在因應關系,進而準確把握虛假陳述侵權訴訟中重大性要件在交易因果關系與損失因果關系認定中的具體適用,是完善我國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的關鍵。
關鍵詞: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重大性要件;證明責任
7.論股東協議的組織法效力
作者:王湘淳(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法》未明確股東協議是否具有組織法上的效力,對于協議具有何種組織法效力、為何具有組織法效力及組織法效力與合同效力關系等問題亦無明確立法回應,這引發了裁判分歧與理論爭議。對于股東協議組織法效力的不同認識源于對法人本質理論的選擇差異,其實質是對合同自由與組織秩序利益平衡的不同側重。公司獨立人格在實踐中常遭忽視,現行法所采納的法人實在說仍應落實。法人實在說下,僅全體股東簽訂的協議具有組織法效力,且其法律效果在拘束主體的范圍、拘束內容、履行方式與救濟程序等不同于合同效力。效果區分的前提是要件區分,即協議須滿足適用場域為有限責任公司、協議主體為公司全體股東、協議內容為公司組織事項、股東具有產生組織法效力的意思表示、協議具備書面形式等五個要件時,方可產生組織法效力。滿足要件后,可依據股東的意思與協議的內容,將協議認定為股東會決議或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產生組織法效力后,其合同效力依舊存在。若不滿足上述要件,股東協議不產生組織法效力,但其合同效力不受影響。
關鍵詞:股東協議;組織法效力;股東會決議;法人本質
【數字法治研究】
8.數據財產權排他性研究
作者:曹權之(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排他性是財產權的本質特征,其作為財產權“本權權利”實現的法律基礎與前提條件,是財產權發揮稀缺資源配置作用的決定性因素。構建數據產權制度的核心命題是確立以數據為客體、以有限排他性為本質特征的數據財產權。除交易成本過高等特殊情況外,法律原則上應當為數據提供財產規則保護。在非交易場景中,應當將排他策略作為確定數據保護邊界的基本方法。在交易場景中,相較于事實控制保護模式,財產權保護模式可以為數據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護。在規范層面,身份認證與訪問控制構成數據財產權的第一道保護邊界,爬蟲限制措施構成適用于公開數據的第二道保護邊界。當他人未經數據處理者同意侵入數據財產權排他性的保護范圍利用或干涉數據時,數據處理者可以行使返還數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請求權。基于他人民事權益的法定限制與基于公共利益的法定限制構成數據財產權排他性受法律限制的主要情形。
關鍵詞:數據財產權;排他性;財產規則;排他策略
9.電子證據痕跡效應理論及其運用
作者:自正法(重慶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電子證據痕跡區別于傳統證據痕跡,其以獨特作用機理在事實認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電子證據痕跡效應是指數據信息基于自身的數字化與虛擬化特征,在數字空間中產生、變動和運用的整個生命流程中,均會留下可追溯的痕跡,這些痕跡構成了多維度的證據網絡。其核心要素主要呈現為兩個面向,即屬性契合性和功能基礎性。電子證據痕跡具有可追溯性、可分離性、可印證性、可修復性等屬性,為虛擬空間和物理空間的案件事實重現提供了重要分析要素。通過電子證據痕跡效應理論的建構和運用,依據數據信息在生成、傳輸、存儲、提取、修改和銷毀過程留下的可追蹤的痕跡,能夠為解決電子證據在取證、舉證、質證和認證活動中面臨的難題提供一個統括性的規范原理。電子證據痕跡效應理論運用能夠輻射到數據類證據的綜合審查認定層面,助力數據類證據審查規范建構思路的轉型,優化階梯式數據類證據分類審查機制,構建數據類證據收集審查中的信息痕跡權利保護體系。
關鍵詞:電子證據;痕跡效應;數據生命流程;案件事實重現;數據類證據
【學術專論】
10.憲法和一般法律的關系構造
作者:許瑞超(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憲法明確宣示其自身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邏輯基礎在于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和一般法律的二元區分,以及“憲法為高階、一般法律為低階”的雙階結構。我國憲法具有效力的最高性與內容的根本性,這為厘清憲法和一般法律的關系構造提供了判斷基準。從憲法作為“授權—審查規范”與“實體—內容規范”的雙重屬性出發,憲法和一般法律的關系構造可概括為規范效力控制和規范內容確定的雙重向度。規范效力控制向度對應有效性命題:法秩序是以憲法為構成條件,兼具實證性與正確性,且形式與實質均符合憲法要求的規范秩序。規范內容確定向度關聯憲法化命題與具體化命題:前者表現為部門法的合憲性調適及部門法內容的憲法位階提升;后者表現為各部門法依循憲法規范的邏輯指令,分殊化落實憲法的形式規范力與基本價值決定。憲法并非覆蓋所有領域的“全能憲法”,憲法和一般法律關系構造的雙重向度的實踐推進,需妥善處理憲法至上性和部門法自主性之間的內在關系。
關鍵詞:憲法;一般法律;雙重至上性;規范效力控制;規范內容確定
11.著作權法中作品獨創性的技術邏輯
作者:王國柱(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技術是外在于作品獨創性的物質條件,作者可以控制的技術是形成作品獨創性的創作工具。技術對作品獨創性的作用貫穿于創作構思、創作行為和創作結果的作品創作過程之中。在創作構思階段,技術如果能夠被作者掌控,就會增益創作構思,反之,將消解創作構思,因此可以采用“若剝離技術因素,具體創作構思仍可推定”的方法識別創作構思。在創作行為階段,技術如果能夠被作者掌控,就會助力創作行為,反之,將阻遏創作行為,因此可以采用“若技術不替代人力,目標作品仍可獲得”的方法識別創作行為。在創作結果階段,技術影響創作結果的外在呈現形態和創作結果中作品獨創性的凝結方式,因此可以采用“若抽離技術因素,創造性要素仍可發現”的方法識別創作結果中的創造性要素。
關鍵詞:作品獨創性;技術;作品創作;人工智能
12.財產犯罪中利益轉移的要件重構:從物的占有到債的實現
作者:陳少青(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財產性利益是指具有請求權屬性的“債”,由于“財產性利益/債”與“財物/物”在權利歸屬與權利實現上存在根本性差異,對于利益轉移的判斷不能套用財物占有轉移的認定思路。財產性利益的轉移根植于債的權利實現維度,轉移的對象并非債權,而是債所承載的特定利益,當財產性利益發生轉移后,債權人失去了權利實現可能性。在認定權利實現是否具有可能性時,民事救濟可能性是核心的考量要素。財產犯罪中,利益轉移具有雙層構造:其一,內因要素的轉移,實現債所承載的利益的主動權從被害人轉移至行為人,雙方之間優勢地位逆轉;其二,外化要素的轉移,行為人利用利益實現的主動權,獲得原本應由被害人享有的債所承載的現實利益。唯有內因要素與外化要素均發生轉移時,財產性利益的轉移才宣告完成。
關鍵詞:財產犯罪;財產性利益;利益轉移;占有轉移;民事救濟可能性
13.論規范歸咎刑事責任范型
作者:王志遠(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限制刑罰權濫用,法治先賢強調法的客觀化,將存在論意義上的行為責任范型確立為刑事歸責的唯一根據。然而實踐中存在諸多并不完全符合該范型的歸責樣態,如多次犯、原因自由行為、客觀處罰條件等。歸咎的刑事責任論為此提供了系統的“刑事歸責例外規律”,實質上是借助刑事古典學派力求排除的規范性考量因素來補足歸責合理性,但其仍不能為組織體歸責提供充分正當化根據。將以組織體官員規則(RCO原則)為代表的規范歸咎刑事責任范型確立為與行為責任范型并行的刑事歸責根據,不僅能有效證成對組織體歸責的合理性,更能為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刑事歸責、負有直接責任型危險駕駛罪、擬制型犯罪的正當性等問題提供更周延的解釋。盡管規范歸咎刑事責任本身具有規范本質上的合理性,但為確保法的安全性,需從義務配置的合理性、責任賦予形式的法定性、刑罰配置的適當性、可譴責性判斷的人性化四個方面對其適用加以限制。
關鍵詞:刑事歸責;行為責任;歸咎責任;規范歸咎;組織體歸責
14.從形式法典化到實質法典化: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進階
作者:步洋洋(西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法典編纂存在形式法典化與實質法典化的模式之分。我國《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以來的三次修改,主要將規范調整與制度設計聚焦于形式法典化層面。基于形式法典化在體系性、周延性與實效性方面的不足,刑事訴訟法修改應當根據形式法典化與實質法典化的邏輯關系,以形式法典化為起點,從短期路徑和長期路徑兩個維度,漸進式地實現刑事訴訟法從形式法典化到實質法典化的法典化進階目標。在短期路徑維度,《刑事訴訟法》應當基于問題意識,消解形式法典化的現實局限,通過強化《刑事訴訟法》內部與外部規范之間的協調性、科學性與完備性,為實質法典化的體系建構創設基礎。在長期路徑維度,《刑事訴訟法》應當貫徹系統性與協調性的立法理念,通過統一價值觀念、精進立法技術,從價值到形式再到結構保證刑事訴訟法規范內部的邏輯自洽,并妥善處理傳統司法與數字技術、本土規范與涉外法治之間的張力關系,推進刑事訴訟的現代化轉型。
關鍵詞:形式法典化;實質法典化;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法修改
15.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功能異化與規則再造
作者:張海燕(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作為一項訴訟參與程序,旨在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供一條通過參與本訴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路徑。該制度具有權益保障、一次性解紛和矛盾裁判及虛假訴訟預防等多元功能,其本質決定了權益保障功能是居于第一位階的基本功能,一次性解紛及其他功能是受基本功能引領和限定的擴展功能。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規范功能的設定與實踐功能的發揮呈現出偏好一次性解紛而漠視權益保障的態勢,此種制度功能的異化將侵害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動搖制度的正當性根基。而導致該功能異化的原因主要有實用主義對民事糾紛解決理念的滲透、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訴標準模糊與本訴裁判效力擴張失范。鑒于此,應當通過系統保障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程序權利、精準建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訴標準與合理設定本訴裁判效力進行規則再造。
關鍵詞: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功能;權益保障;一次性解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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