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向案外人發放執行案款的公示
申請執行人宜賓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寧支行與被執行人四川省宜賓八角井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四川省宜賓八角井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所有位于宜賓市南溪區南溪街道金星村4社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物、機器設備、花卉果木、窖池進行財產處置,現已成功完成變賣程序。
現擬向周元蓉、李國文等三十名案外人支付款項,為保障執行案款發放工作的公開、透明,切實維護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現將執行案件中需向案外人發放案款的情況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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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示期為七日,自本公示發布之日起計算。相關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對上述任一案件向案外人發放案款有異議,應在本公示期內向本院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異議申請需明確針對的案件案號、案外人信息,并陳述具體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公示期滿后,若無人提出異議或所提異議經審查不成立,本院將依法辦理上述案款的發放手續。
特此公示。
聯系部門: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聯系電話:0831-2385853
聯系地址: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南岸街道商貿路3號
二O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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