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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融市監龍田處罰〔2025〕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好的牙·訊|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對福州龍田某口腔醫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該醫院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藥品及醫療器械,并處罰款共計13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7日對該醫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多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其中,過期藥品包括甲紫溶液1瓶、硫酸慶大霉素注射液2支、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6支,貨值金額共計7.33元;過期醫療器械包括聚羧酸鋅水門汀4瓶、玻璃離子體水門汀6瓶、氧化鋅丁香酚水門汀4瓶、咬合紙1盒、義齒基托樹脂1瓶、晶齒排齦線2瓶,貨值金額共計219.26元。
調查顯示,該醫院在甲紫溶液超過有效期后用于牙齒模型標記,硫酸慶大霉素注射液超過有效期后繼續使用給患者做外敷沖洗消炎,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超過有效期后和其他合格藥品混放在綜合診室的口腔推車上,雖無使用處方,視同使用。上述過期藥品均未另外收取費用,無違法所得。
另查明,該醫院在聚羧酸鋅水門汀、玻璃離子體水門汀、氧化鋅丁香酚水門汀、咬合紙、義齒基托樹脂、晶齒排齦線等醫療器械超過有效期后繼續使用。上述超過有效期的醫療器械中一類醫療器械1個,二類醫療器械2個,三類醫療器械6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應認定為劣藥。根據處罰決定,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該醫院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系初次違法,且積極采取改正、召回措施。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相關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給予從輕處罰。
最終處罰結果為:針對使用劣藥行為,沒收涉案藥品并處罰款11萬元;針對使用過期醫療器械行為,沒收涉案醫療器械并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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