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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未成年人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均涉及行政機關未充分履職。其中,重慶市一家公交公司停用公交學生卡,當地交通局被立案調查。
案情顯示,2020年2月至2022年9月,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公司十五分公司停止近17000張公交學生卡使用,不退卡內余額……彭水縣檢察院接到反映,依法對縣交通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該縣交通局承諾整改落實。檢察機關匯報后當地政府撥付補貼資金100余萬元,公交學生卡恢復優惠使用。
不難看出,相關公交公司通過停用公交學生卡,“逼”彭水縣政府撥付補貼資金。主要原因是,彭水縣財政未足額補貼票價差額。雖然公交企業最終達到了目的,但長達兩年多時間停用公交學生卡,給學生出行造成了成本增加。無論是相關公交企業,還是彭水縣有關方面,都應該深刻反思自己失職。
近年來,受乘客分流、補貼拖欠等因素影響,部分地方公交企業難以為繼,采取停運、減少線路及車次等措施來應對。上述公交企業則采取停用公交學生卡,雖說出于無奈,但這種做法并不妥當,還應該有更好選項,比如邊保障學生出行,邊采取合規行動,既可通過上級政府,也可以通過司法渠道催賬。
但遺憾的是,該公交企業卻對無辜的也是弱勢的學生“下手”,給人一種“欺軟怕硬”印象。停用公交學生卡,不僅影響學生出行,而且也是違規違約行為。據悉,當地山區地勢復雜,公交出行依賴度高。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城市公共交通應當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一碼歸一碼,當地財政未足額補貼票價差額,不是公交企業違反規定的理由。當地交通部門在公交企業停用公交學生卡后未依法處置也失職。另外,公交企業與持卡人是契約關系,構成違約。
從地方政府角度來說,財政沒有及時足額補貼票價差額,造成學生公交卡停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眾所周知,公交作為城市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在保障民生、城市運行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且,政府也是保障未成年合法權益的主體之一。按說,地方財力應優先補貼公交、保障學生,但未做到。
即便在檢察機關介入情況下,最終撥付了補貼資金使公交學生卡恢復優惠使用,但這種補貼遲到了兩年多,還是值得深刻反思的。不可否認,無論是此前疫情期間,還是現在,部分地方財政收支緊張,導致公交車“罷工”或者停用公交學生卡,但地方政府是否做到過緊日子、優化支出重點,需要檢討。
好消息是,去年通過并實施的《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實際和財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所需經費,并納入本級預算”,也明確“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不得終止運營服務”,這有望避免公交車“罷工”等情況出現,但還需落實。
保障城市公交正常運營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既需要相關責任主體履職盡責,也離不開司法機關積極作為。其中,最高檢此次發布未成年人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對其他檢察機關依法履職就有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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