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俱樂部稅前投入總額,不超過6個億。國內球員年薪限額為稅前500萬,國內球員平均薪酬為稅前300萬;外籍球員年薪限額為300萬稅前歐元,外籍球員薪酬總限額為1000萬稅前歐元,單場贏球獎不超過300萬。中足聯新出臺的財務約定多個標準,大體上是延續了上一屆足協的標準。
而在紅頭文件上,中足聯明確強調,一旦俱樂部在財務指標上違規,會遭遇扣分、禁賽、剝奪成績、降級等處罰措施。特別是涉及到陰陽合同的,球員會被禁賽24個月,額外收入部分還要被罰款,俱樂部直接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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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從文字的表述來看,中足聯是要嚴抓財務!
但是放完狠話,真的能執行到位么?明眼人都很清楚,這個財務規定本質上就是形式主義!
因為對于絕大多數俱樂部來說,他們本來就沒錢,他們都做不到按時發工資獎金,他們的各項支出都跟足協設定的上限相去甚遠。就是把所有數字標準降一半,至少半數中超俱樂部也碰不到那條線。而對于個別俱樂部來說,如果他們想“違規”,辦法也有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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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足聯出臺的財務規定,對于國內球員個人薪酬限額里明確提到,包含港澳臺球員。這也就是說,港澳臺球員的薪資不得超過稅前500萬。大多數港澳臺球員,稅前500萬肯定能搞定,但并不是所有在中超效力的港澳臺球員都能接受這個價,比如說周定洋。他在成都的工資并沒有按照內援限額來執行,本就是心照不宣的事情。
當然周定洋跟成都簽上一份合同的時候,正好趕上中國足球歷史上最亂的一個階段,中國足協或中足聯也不可能去倒查他那份合同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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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周定洋和成都目前這份合同年底到期,他的未來還沒有定論。按照足協的標準,不管是成都跟周定洋談續約,還是其他俱樂部去挖角周定洋,他們能夠開出的待遇都不能超過稅前500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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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覺得周定洋可能接受這個工資么?你覺得周定洋最終不管是續約還是去其他俱樂部,真正的“成交價”是稅前500萬么?
我們都知道,這種可能性很小。
那么問題來了,不管周定洋最終跟誰簽,那么超過稅前500萬人民幣的部分如何支付呢?理論上辦法有很多,比如說簽字費。但是按照中足聯出臺的紅頭文件,簽字費理應也算在稅前500萬范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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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足聯確實放出了,如果查到陰陽合同會重罰涉事俱樂部和球員的狠話;但問題在于,他們能夠監管到俱樂部賬戶么?更何況某些涉及到案件執行的俱樂部,賬戶里有錢就被執行走了,只能用非俱樂部賬戶的給球員發錢的俱樂部,中足聯上哪監管去?
而外界除了會對中足聯監管俱樂部的財政力度提出懷疑,財務約定里也存在明顯的BUG。
足協設定的球員工資標準是稅前,至于稅怎么交,這就到各個俱樂部各顯神通的時候。比如有的地方對于人才引進有減免稅政策,有的地方對于老外退稅力度極大。有的中超俱樂部所在城市,給予外籍務工人員退稅力度最多能到90%。也就說外援工資總額稅前1000萬歐,有些俱樂部結合當地相關政策,理論上最大化能做到稅后955萬歐。但如果是按45%全額進行交稅,那么稅前1000萬歐,就是稅后550萬歐。
等于說如果兩個俱樂部,同樣是按照稅前1000萬歐的標準找5個外援,理論上到外援手里的錢總和,里外里就有可能差了400萬歐。

國內球員也有類似的情況,如果全額交稅,國內頂薪到手是275萬。但是上港的球員,稅前500萬到手是350萬。申花和上港都是注冊在崇明,稅減免這一塊的政策是一樣的,那么可想而知申花的稅前500萬,也能做到稅后350萬。他們的國內球員頂薪還是比頂額交稅的俱樂部,多出幾十萬。
所以足協設定的財務標準與其設定稅前多少錢,不如設定稅后多少錢。畢竟球員談合同的時候,他們根本不在乎你怎么交稅,他們只會在乎到手多少錢。而俱樂部同樣的支出,因為各地不同的稅收優惠,讓球員到手的錢不一樣,算稅前收入這種BUG顯得荒唐!
當然更荒唐的點在于,中足聯出臺的財務規定對于俱樂部虧損這一塊沒有任何要求,所以本質上這份文件發下來對于俱樂部來說,基本淪為一團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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