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推行,無疑是法治文明進程中極具溫度的一筆。對于打架斗毆、小額盜竊等普通輕微違法行為,其損害多局限于局部社會秩序,未對公共安全形成系統性威脅,更不會衍生出血腥的黑色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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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為這類一時失足者“松綁”,讓他們擺脫“一次違法、終身受限”的枷鎖,重新融入社會,既彰顯了對個體權益的尊重,也符合“懲戒與挽救并重”的治理理念,我對此深表認同與支持。
但這場關于記錄封存的討論,卻暴露出一個關鍵認知偏差:將吸毒與普通輕微違法混為一談。在我看來,吸毒行為從本質上就不應屬于治安違法范疇,而應明確升格為刑事犯罪。
核心邏輯只有一條:無買賣則無傷害,若僅將販毒定為犯罪而對吸毒網開一面,就如同縱容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一般,必然會為罪惡產業鏈提供生存土壤,這既是對法律公平性的破壞,更是對緝毒英雄犧牲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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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同罪”的懲戒邏輯,在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中已得到充分驗證。過去,拐賣行為屢禁不止,根源之一便是收買者往往未被追究刑責,甚至僅受輕微處罰,形成“賣方重罰、買方輕縱”的失衡格局。直到法律明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同樣構成犯罪,加大對買方市場的打擊力度后,拐賣案件數量才得以顯著下降。這一實踐深刻證明:任何罪惡產業鏈的存續,都離不開需求端的支撐,只有斬斷需求鏈條,才能從根本上遏制犯罪。
毒品犯罪的邏輯更是如此。販毒分子之所以甘愿冒著殺頭風險鋌而走險,正是因為背后存在龐大的吸毒市場。當前法律將販毒定為重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卻將吸毒界定為治安違法,僅處以拘留、罰款或強制戒毒,這種“賣重買輕”的處罰失衡,根本無法形成有效震懾。
數據顯示,我國吸毒人員復吸率長期居高不下,部分地區甚至超過60%,這與吸毒成本過低、違法成本不足以形成心理震懾直接相關。若能將吸毒升格為犯罪,讓“買毒”與“賣毒”承擔同等法律后果,必然會大幅壓縮毒品需求市場,從源頭瓦解販毒產業鏈。
作為長期辦理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的專業律師,我從司法實踐視角更能清晰感知這種處罰體系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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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納入危險駕駛罪以來,數百萬駕駛人因醉酒駕車被追究刑責,留下終身無法封存的犯罪記錄,承受著職業受限、社會評價降低等一系列沉重代價。但反觀性質更惡劣的吸毒駕駛,卻始終游離在刑法規制之外,僅被認定為治安違法,甚至可能因記錄封存而“無痕化”處理。這種反差不僅違背法理公平,更與客觀危害程度嚴重脫節。
從科學數據來看,吸毒駕駛的危險性遠超醉酒駕駛。研究表明,酒后駕車者的反應能力比正常人滯后12%,而吸毒后駕車者的反應滯后幅度高達21%。更可怕的是,毒品會導致駕駛人產生幻覺、妄想等精神異常癥狀,使其完全脫離現實場景判斷,駕駛能力被嚴重削弱,無異于移動的“定時炸彈”。
司法實踐中,毒駕引發的惡性交通事故往往后果更慘重,卻因未肇事而難以追究刑責,即便肇事也多以交通肇事罪量刑,威懾力遠不及危險駕駛罪的前置預防作用。
醉駕尚且因“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被入刑,危害性數倍于醉駕的毒駕卻僅作治安處罰,這種“重醉駕輕毒駕”的處罰邏輯,顯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基本法理。
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記錄封存帶來的公平性缺失。數百萬醉駕者因一時疏忽留下終身犯罪烙印,而吸毒駕駛者即便被查處,其違法記錄也可能被封存,不影響后續就業、升學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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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差異對待,不僅讓醉駕者及其家屬深感不公,更傳遞出“毒駕危害更小”的錯誤信號。事實上,全國登記在冊的吸毒駕駛人已超62萬名,隱性吸毒駕駛人更可能多達223萬余名,如此龐大的高危駕駛群體僅靠治安處罰和駕駛證注銷難以形成有效管控,記錄封存更會削弱監管力度,給公共安全埋下巨大隱患。
更重要的是,吸毒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早已遠超普通輕微違法,完全達到刑事犯罪的評價標準。普通違法損害的多是個體權益或局部秩序,而吸毒背后連接的是一條沾滿緝毒民警鮮血的罪惡鏈條。
云南緝毒戰線40多年來有60名民警犧牲、300多人受傷,張從順父子一門兩忠烈,父親被毒販手榴彈炸犧牲,兒子張子權接過接力棒后因勞累過度殉職;蔡曉東在抓捕毒販時身中數槍,犧牲時仍緊攥配槍。這些英雄的犧牲,本質上都是吸毒需求催生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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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吸毒不僅會導致吸毒者自身身心崩潰,還會誘發盜竊、搶劫等次生犯罪,傳播艾滋病等惡性疾病,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系統性威脅,這與“無被害人犯罪”的理論認知完全相悖。
近期南通文旅賬號因一句“哪位少爺吸了?”的評論,漲粉400多萬,這份“潑天的流量”恰恰印證了公眾對禁毒的強烈共識。公眾用點贊加關注的方式表明:吸毒絕不是可以被輕易原諒的“輕微過錯”,將其與普通違法同等對待,是對緝毒英雄的褻瀆。
當前網上關于記錄封存的爭議,核心也在于對吸毒行為定性的混淆——若能明確吸毒屬于犯罪,那么即便推行輕微違法記錄封存,犯罪記錄自然不在封存之列,爭議便會迎刃而解。
將吸毒升格為犯罪,并非否定對吸毒者的挽救,而是通過更嚴厲的懲戒實現“懲戒與教育”的統一。正如拐賣犯罪的買方入刑后,既震懾了潛在犯罪者,也促使被拐者得到更及時的解救。
吸毒入刑后,可在刑罰框架內設置強制戒毒、社區矯治等配套措施,讓吸毒者在接受懲罰的同時戒除毒癮。這種模式既維護了法律的威嚴,又保留了救贖的通道,遠比“拘留幾日便放歸社會”的治理效果更持久。
法治的溫度,從來不是無原則的縱容,而是在懲戒與保護之間找到精準平衡。支持輕微違法記錄封存,是對失足者的寬容;主張吸毒行為入刑,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守護,更是對緝毒英雄的告慰。
唯有明確“買賣同罪”的禁毒邏輯,將吸毒升格為犯罪,才能真正斬斷毒品犯罪的利益鏈條,讓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在彰顯溫度的同時,守住社會安全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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