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領導指示,
員工自駕執行工作任務,
不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他人受傷。
員工賠償后向公司主張代償款,
法院會支持嗎?
基本案情
小周系甲公司工作人員。2024年5月11日,小周接到領導指示,需要其自駕車輛下鄉執行工作任務。不料在下鄉途中,小周不慎將路人小謝撞倒致其受傷。隨后小謝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9萬余元,各項損失共計為14萬余元。
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周負事故主要責任,小謝負事故次要責任。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小周及保險公司與小謝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由保險公司賠償小謝各項損失共計9.5萬余元,小周賠償小謝非醫保用藥等損失共計1.6萬余元,剩余損失由小謝自負。
賠償小謝后,小周認為,自己是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甲公司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小周遂將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其1.6萬余元代償款。
庭審中,甲公司辯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若該工作人員對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由該工作人員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小周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屬于重大過失,應當由小周承擔賠償責任,其無需擔責。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責任”是否構成侵權責任中的“重大過失”?
侵權責任中的重大過失一般是指嚴重違反最基本的注意義務。具體到交通事故中,如酒后駕駛、無證駕駛、闖紅燈等明顯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對駕駛人作出的全責或主責認定,只能作為評判的考量因素,不能僅憑此當然認定駕駛人存在重大過失。例如,駕駛人僅因通常認為的“一般過失”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對方完全沒有過錯或者造成的是單方事故,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上仍會被評判為“全責”;反之,如果一方駕駛人存在無證駕駛等“重大過失”,但對方駕駛人同時存在醉酒駕駛等更為嚴重且直接導致事故的違法行為,在事故責任認定上可能會評判對方駕駛人為主責,無證駕駛一方因此僅被評判為“次責”,但在侵權責任過錯評價上,可以評判雙方都存在重大過失。因此,不能單純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事故責任認定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而應當根據駕駛人的客觀行為表現及主觀心理狀態等全案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本案中,雖然小周在事故中被認定為主責,但原因是未有效避讓行人,不慎將小謝撞倒,在案證據無法證實小周存在重大過失,綜合全案實際情況,應當認定為一般過失,不宜認定為侵權責任中的重大過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小周作為甲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因一般過錯致人損害,應當由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小周與保險公司和小謝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協議,且已履行完畢,從協議內容來看,未違反法律規定,且數額與項目都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對該協議予以確認。故對小周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法院判決由甲公司向小周支付1.6萬余元代償款。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責任與侵權責任中的重大過錯不能畫等號,主要責任不必然等同于重大過失,兩者存在顯著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性質不同。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責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對事故發生承擔相對較大的過錯比例,通常由交警部門根據事故現場證據、交通法規等認定,屬于行政責任范疇;侵權責任中的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嚴重違反最基本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重大疏忽,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導致損害后果發生,屬于民事侵權責任范疇。
2. 認定標準不同。交通事故中主要責任的認定側重于對事故原因力的判斷,其認定依據主要由各方行為對損害后果原因力大小決定;而重大過失的認定更強調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行為人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其較高的注意義務,甚至連最基本的注意義務都未達到。
3. 法律后果不同。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責任側重于賠償比例,在民事賠償中通常需要承擔相對較大比例的賠償責任;而侵權責任中的重大過失可能導致責任方承擔全部或者更高比例的賠償責任。
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在并不意味著無條件免除工作人員的一切責任,如果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用人單位賠償后,可以向該工作人員追償。
法官在此提醒,法律為履行職務行為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但這層保障并非“萬能盾牌”。它保護的是那些恪盡職守、謹慎工作的工作者,而非漠視安全、違規操作的冒險者。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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