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人代位求償 當庭釋法促履行
近日,大悟法院民二庭成功調解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被告劉某當庭一次性支付車輛修理理賠款,原告保險公司申請撤訴,實現案結事了、定分止爭。
事故致損 保險公司代位追償
2023年1月,劉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至大悟縣某路段時,與張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
張某因始終無法聯系劉某索賠,遂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約按責任比例代位賠付5850元后,依法取得對劉某追償的權利。后追償未果,保險公司將劉某訴至大悟法院,要求其支付該筆款項。
釋法明理 當場履行化解紛爭
承辦法官閱卷后認為,該案標的額較小、事實清楚,在庭前送達環節嘗試組織調解,但劉某情緒抵觸、拒不配合,首次調解未果。
庭審中,法官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再次組織雙方調解。針對劉某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存在法律認知誤區,法官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等規定,逐條釋明其作為事故主要責任方應承擔的賠償義務,并告知拒不履行可能引發的強制執行、信用懲戒等法律后果,引導劉某理性對待、主動擔責。
經耐心釋法,劉某最終理解并認可保險公司的追償訴求,當場一次性付清全部理賠款項。保險公司隨即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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