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5月齡女嬰小洛熙因房間隔缺損被醫生勸說“立刻手術”后離世。在《民法典》實施五周年之際,該案觸動了千萬網民的心弦。律師解讀這一互聯網新文化運動熱點現象,在法律文化層面根源于醫療侵權的反責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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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患方依法維權理論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當“醫療反責侵權”打破傳統技術過失框架,成為患者維權新利器時,其顛覆性的懲罰性賠償邏輯正引發司法實踐與醫療行業的雙重震動。
一、核心理論:反責侵權的定義與法律突破
本質重塑
反責侵權(又稱“保護人侵權”)指醫療機構違反法定保護職責和誠信原則,對患者實施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與傳統醫療損害責任聚焦“技術過失”不同,其核心在于系統性違背信賴義務(如偽造手術指征、隱匿醫療風險)。
法律依據:以《民法典》誠信總則(第7條)和人格權頂級保護(第995條)為基,結合醫療服務合同的“人身干預屬性”,構建剛性追責邏輯。
三大理論支柱
反責侵權論:強調醫療行為的人身專屬性,醫方違約即構成對患者生命健康權的根本侵害;
人身干預論:定義醫療服務為“以身相托”的信任契約,醫方需履行頂級謹慎義務;
偉大原因論:批判醫療逐利異化,重申醫生職業崇高性源于患者托付。
二、司法實踐:懲罰性賠償與維權路徑革新
賠償模式突破
標準模式:反責侵權的核心賠償機制為懲罰性賠償,旨在懲戒惡性侵權(如欺詐性診療)。例如:
湖北黃石某醫院在125份病歷中虛構手術指征,被判支付53萬元懲罰性賠償;
美國誤診案中患者獲賠30億元,凸顯故意侵權的懲戒尺度。
國內司法擴張:北京三中院2025年明確營利性醫療機構若存在資質造假、過度醫療,適用《消法》“退一賠三”。
維權路徑重構
違約之訴優先:為規避“技術鑒定陷阱”,患者可轉換訴訟策略:
山東精神病人傷害案中,患方以醫院違反“安全保障(監護)合同義務”勝訴,獲143萬元全額賠償(無需過錯參與度鑒定);
河北醫院術中致死案通過違約路徑獲賠180萬元,突破侵權之訴的責任稀釋。
過錯推定剛性化:若醫方篡改病歷、違法行醫,依《民法典》第1222條直接推定全責(如北京朝陽法院判非法行醫者賠償23萬元且不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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