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高峰乘地鐵上班途中,時年29歲的小雅(化名)因身體不適蹲在車廂,列車在運行晃動時,另一乘客陸某摔倒并砸中小雅,致小雅受傷。小雅遂將地鐵公司訴至法院,索賠各項費用共計27.3萬余元。
11月2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該案民事判決書中獲悉,此前,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一審判決地鐵公司賠償小雅15.6萬余元。
原告小雅訴稱,2024年7月,她在乘坐上海地鐵一號線上班途中,因身體不適蹲在車廂。行經上海火車站時,車輛急剎車,陸某倒在她身上導致她暈厥。經醫療機構診斷,小雅為腰椎骨折、腰部損傷。經鑒定評定,小雅構成10級傷殘,休息期15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60日。原告認為,事發于早高峰時段,被告運行地鐵不平穩,未控制客流,導致陸某及其他乘客無足夠扶手支撐,也未對明顯行為異常的陸某采取任何防護措施,放任其侵害乘客的危險發生,更未對身體不適的原告采取任何救助,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誤工費、律師費、交通費,合計27.3萬余元。
被告地鐵公司辯稱,本案中,原告受傷系因自身重大過失所致,被告不存在違約,理由有四點。一、被告車輛并未急剎車,事故發生時,列車僅系在正常行駛中產生了輕微晃動。除陸某外的其他乘客均未發生站立不穩的情況,更沒有摔倒。二、原告受傷系自身重大過失所致。事發時原告蹲坐在地上,原告訴稱其當時身體不適,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事發時陸某正抬頭觀察行駛路線圖,未注意到蹲坐在地上的原告,導致陸某被原告絆到后意外摔倒在原告身上。同時,車廂內播報提醒乘客“列車運行,請站穩扶好”。原告不顧被告提醒,蹲坐在地上。三、被告已完成救助義務。車輛到站后,被告工作人員當即對原告實施了救助,站長呼叫了120救護車。四、被告沒有義務對案外人陸某采取防護措施。陸某所患亨廷頓舞蹈癥并非常見疾病,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該病癥患者不能出入公共場所或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受傷是否系其重大過失造成。從監控視頻來看,事發時系早高峰時段,車廂內乘客較多,涉案列車未出現急剎,但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一定程度晃動。原告在列車車廂內是蹲坐狀態。法院認為,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在人群集中處采取蹲坐姿勢會增加自身被踩踏、擦碰或砸傷的風險,但本案中,原告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同時,原告系被陸某摔倒后砸傷,結合當時車廂環境,原告蹲坐行為尚未達到對自身安全嚴重不負責任的程度,故系一般過失。
因此,法院認定原告對于傷害后果的發生有相應責任,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最終酌定由被告承擔70%的責任,原告自擔30%。經法院對各項費用進行確認,認為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2.3萬余元,由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擔15.6萬余元。
來源:澎湃新聞
編輯: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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