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隱私權和公眾知情權互掐。對于有吸毒史的人員,公眾和其交往時可以保有適度的警惕,或者對有吸毒史的人員進行監(jiān)督,這和歧視沒有關系。對于艾滋病人,公眾和其交往時可以做到必要的預防,這不但是對艾滋病人的一種尊重,更是自我保護。所以不能矯枉過正,只講隱私權不講知情權,對公眾也是一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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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文明日益精進的當下,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的邊界劃定,始終是社會治理的重要課題。無論是治安違法記錄的封存制度,還是艾滋病患者的信息保護,核心都不在于簡單偏向某一方,而在于通過精準的制度設計,實現權利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動態(tài)平衡。既不讓隱私權成為違法者的“避風港”,也不讓知情權異化為歧視他人的“借口”,更要杜絕“一刀切”的治理誤區(qū)。
從治安違法記錄的規(guī)制來看,新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確立的封存制度,絕非對違法行為的縱容,而是法治文明從“重懲戒”向“懲戒與救贖并重”轉變的體現。該制度明確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查詢的單位還需對記錄情況嚴格保密。其立法初衷在于打破“一次違法、終身受限”的困境,每年超800萬曾受治安處罰的群體中,許多人因小額盜竊、輕微斗毆、初次少量吸毒等行為付出了行政拘留、罰款等相應代價。
若違法記錄隨意公開,他們將在就業(yè)、升學、考公等關鍵領域遭遇長期歧視,甚至牽連子女權益,陷入“違法懲戒社會排斥再違法”的惡性循環(huán)。記錄封存正是為這些真心悔改者卸下“終身標簽”,為其重新融入社會提供制度支撐,這也是禁毒法中“為吸毒人員提供社會復歸機會”立法精神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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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種封存并非“風險隱身”,更不意味著公眾知情權的缺位。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核心是“限制公開與常規(guī)查詢”,記錄本身仍完整留存于公安系統(tǒng),并未被徹底刪除。以公眾高度關注的吸毒相關行為為例,法律對涉毒行為有著明確區(qū)分:僅因吸食少量毒品被行政拘留的治安違法記錄雖納入封存范圍,但走私、販賣、容留他人吸毒等構成刑事犯罪的記錄,則明確排除在封存規(guī)則之外,始終接受法律的嚴厲規(guī)制。同時,法律已構建多重防線保障公共安全。公安機關對吸毒人員的“動態(tài)管控”從未松懈,定期回訪、檢測等措施持續(xù)跟進;《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多部法規(guī),已對網約車司機、幼師、保安、危險化學品運輸人員等關鍵崗位作出“無吸毒記錄”的準入要求。
這些均屬于“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查詢”的法定情形,比如幼兒園招聘時可依法查詢應聘者的吸毒記錄,記錄雖被封存但法定監(jiān)管需求不受影響。這意味著,公眾無需通過公開他人隱私的方式獲取安全感,合法的監(jiān)管渠道已能實現風險防控。公眾在與有吸毒史人員交往時,保有適度警惕與監(jiān)督意識本無可厚非,但這種警惕應止步于合理邊界,與歧視、排擠等非理性行為劃清界限。監(jiān)督是為了防范風險,而歧視則違背了人格尊嚴的基本準則,也與法律對公民人格權的保護原則相悖。
艾滋病患者的信息保護與權利平衡,更凸顯了制度設計的精細化要求。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未經本人或其監(jiān)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病史資料等可推斷其身份的信息,醫(yī)療機構也不得向配偶等第三方隨意泄露。這一規(guī)定的核心是尊重患者的隱私權與人格尊嚴,避免其因疾病標簽遭受社會歧視,從而保障其正常生活與就醫(yī)的權利。但權利與義務始終對等,艾滋病患者并非擁有無邊界的隱私保護。他們有法定義務將感染事實告知配偶或性伴侶,若因故意隱瞞導致對方感染,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乃至刑事責任。同時,制度也預留了合理例外,若配偶屬于必須接受醫(yī)學隨訪的情況,經本人同意后,相關機構可依法告知必要信息,既保障了親密關系中的知情權,也為疾病防控提供了支撐。
公眾在面對艾滋病患者時,同樣需要把握“預防而非歧視”的原則。必要的防護措施是對自身健康的負責,也是對他人的尊重,這種基于科學認知的自我保護,與基于偏見的歧視有著本質區(qū)別。事實上,隱私權的保護與公眾知情權的實現并非對立。公眾對艾滋病的防控知情權,可通過普及科學防疫知識、明確傳播途徑等方式滿足,而非通過窺探、泄露患者個人隱私來實現。若一味強調知情權而忽視隱私權,不僅會侵犯患者的合法權益,還可能導致患者因恐懼而隱瞞病情、逃避治療,反而加劇公共衛(wèi)生風險;反之,若只講隱私權而無視合理的知情權與公共安全需求,則可能讓公眾陷入未知風險,最終損害社會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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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根結底,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的平衡,關鍵在于“精準”二字。在治安違法記錄封存中,要嚴格區(qū)分輕微違法與嚴重犯罪、偶發(fā)過錯與主觀惡性,通過明確的適用邊界與例外條款,實現懲戒與救贖的統(tǒng)一,既不縱容嚴重危害行為,也不剝奪輕微違法者的改過機會。在艾滋病患者等特殊群體的信息保護中,要兼顧隱私尊重與風險防控,通過法定告知義務與合理查詢機制,避免權利失衡。在公眾層面,要樹立“理性監(jiān)督而非歧視”“科學防護而非排斥”的觀念,理解記錄封存并非放棄監(jiān)管,而是通過更文明的方式實現社會治理。唯有如此,才能既守住人格尊嚴的底線,又保障公共利益的安全,讓社會治理在多元訴求的平衡中走向更成熟、更包容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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