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我一手創立的,離婚后卻差點被分走半壁江山。”
這樣的案例在我的執業生涯中屢見不鮮。許多企業家埋頭業務,卻因忽視股權與婚姻的交叉風險,最終在離婚時痛失控制權。今天,我用三個真實案例,拆解股權處理中必須避開的“致命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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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一:配偶隨意登記為股東,離婚時決策權遭分拆
案例:張總為表誠意,將妻子登記為公司股東,未簽署任何股東協議。離婚時,妻子憑股權主張參與股東會表決,直接影響公司戰略決策。
風險點:
? 配偶成為在冊股東,依法享有表決權、分紅權;
? 若未提前約定表決權委托或限制條款,離婚時難以限制其介入經營。
李曉娟律師建議:
? 若需登記配偶為股東,應通過《股東協議》明確其僅為財務投資者,表決權由創始人獨立行使;
? 優先采用“股權收益權分離”架構,保留控制權。
誤區二:隱瞞股權代持,離婚時無法自證
案例:李總代持部分股權未告知配偶,離婚時因無法提供代持證據,法院認定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風險點:
? 代持關系需提供書面協議、出資憑證等證據鏈;
? 隱瞞代持可能導致配偶主張“惡意轉移財產”。
李曉娟律師建議:
? 代持必須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明確實際出資人及財產歸屬;
? 婚前/婚內財產協議中,應對代持股權作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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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三:離婚前臨時轉移股權,被認定惡意轉移
案例:王總在訴訟前將股權轉給親屬,法院認定其惡意轉移財產,判決返還股權且少分財產比例。
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1092條: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
? 股權轉讓若明顯不合理,極易被認定為惡意。
李曉娟律師建議:
? 股權變動需有合理對價及商業目的,保留完整交易記錄;
? 涉及離婚糾紛時,避免突擊性股權操作。
如果您正面臨股權與婚姻的交叉風險,歡迎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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