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離異
離婚協議明確
父親承擔學費并額外支付其他撫養費
本科四年無憂
在攻讀碩士研究生時
卻遭遇父親停付費用的困境
是父親違背約定
還是成年子女的讀研開銷
已超出法定撫養范疇?
基本案情
小琳(化名)18歲時,父母因感情不和離婚。彼時,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小琳由母親直接撫養,小琳的學費由父親承擔,同時父親需每月向小琳支付撫養費2000元。此后,小琳順利考入大學。四年本科期間,父親始終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不僅承擔了學費,還按時足額支付每月2000元的生活費,保障了小琳的學業與生活。2024年,年滿23周歲的小琳本科畢業后繼續攻讀碩士研究生,然而,父親在支付第一年讀研費用后,卻提出不再繼續支付學費及生活費,理由是自己年歲已大,掙錢不容易,小琳已成年且具備獨立生活能力,讀研并非法定義務教育,已超出法定撫養范圍。多次溝通無果后,小琳認為父親違反了離婚協議約定,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繼續支付其研究生階段的學費,并按每月2000元標準支付生活費,直至研究生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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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為成年大學生支付撫養費的行為只是基于親情和道義,而不是法定義務。
本案中,小琳父母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小琳已年滿18周歲;截至小琳起訴之日,小琳已年滿23周歲。小琳父親并無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協議中超出法定義務的給付行為可以被認定為贈與性質,系小琳父親基于親情對尚在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表達感情的贈與行為。在小琳已經年滿23周歲,身體健康可以獨立生活的情況下,再苛責父親負擔小琳研究生期間的生活費及學費顯然不當,亦于法無據。綜上,法院駁回了小琳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就我國人情倫理及社會傳統習慣而言,大多數具有經濟能力的父母愿意培養子女進入高等學府,供養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從道德層面來講,作為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也應對尚在就讀高等教育,一時還無法獨立承擔自己生活、教育開銷的成年子女承擔撫養責任,讓孩子完成學業。不過,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父母為成年大學生支付撫養費的行為只是基于親情和道義,而不是法定義務。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往往無法獨立承擔學費、生活費等開銷,讓大學生在大學學習期間利用課余時間以自己的勞動來支付自己的教育費、生活費一般來說雖有一定困難,但這也正是培養當代青年人獨立自主能力的應有之義。
家庭關系的維系需要雙方的理解與包容,父母應在法定范圍內履行撫養義務,給予子女必要的支持;成年子女也應尊重父母的意愿,主動承擔起成年人的責任,通過勤工儉學、助學貸款追求學業夢想,在自身奮斗中實現人生價值,共同營造和諧健康的家庭氛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來 源:鄭州市金水區法院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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