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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誣告陷害罪量刑標準的司法分歧與立法反思
昨日,“濰坊白浪”發(fā)布了一則短視頻,內容是濰坊高新區(qū)公安成功偵破一起典型的“仙人跳”案件,案件經過大致如下:
一名男子在出租屋內與一女子發(fā)生賣淫嫖娼行為,就在交易結束、男子準備離開之際,女子的兩名同伙突然闖入,謊稱女子是未成年人,進而以此為由敲詐勒索6萬元。警方隨后調查發(fā)現(xiàn),該團伙長期在濰坊、青島兩地流竄作案,累計非法獲利約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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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仙人跳”已成為與性相關違法犯罪中出現(xiàn)頻率極高的一類手段。從同居、訂婚糾紛,到陌生人之間的“約炮”,幾乎都出現(xiàn)過以“仙人跳”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的案例。這類犯罪隱蔽性強、受害人顧忌多,不少男性因此不堪其擾,甚至陷入難以維權的境地。
事實上,像濰坊這種以敲詐勒索為目的的“仙人跳”,反而還算“容易處理”的類型。畢竟有嫖娼的交易記錄在前,勒索的方式無論是轉賬還是現(xiàn)金,只要被害人稍加警惕,多少能留下證據(jù)線索,供日后破案。
真正令人后怕的,是那些愚不可及、卻極具危險性的“仙人跳”團伙——他們不是先勒索,而是先報警。他們以為“先報案再要錢”可以一箭雙雕,可一旦他們選擇直接報警稱“強奸”,后果就完全不同了。
試想:如果對方沒有立刻索要錢財,而是徑直去報強奸案,被害人極有可能被當場拘留。人在被拘狀態(tài)下,人身自由受限、與外界聯(lián)系受阻、手機等設備被查扣,原本可以證明清白的證據(jù)要么無法取得,要么無法恢復,這時候是不是大概率會走向被起訴、甚至被判刑的結局?
我前段時間辦理的一起“仙人跳”案件,就是如此。
1.真實案例
我的委托人與陌生女子發(fā)生關系后,完全沒想到落入對方精心設計的圈套。次日清晨,女子竟直接報警稱遭強奸,我的委托人被刑事拘留。所幸這伙人都是年輕的小孩,既不懂法,也不會設計細節(jié),漏洞百出,最終被公安識破,以誣告陷害罪將他們拘留。
看到這里,也許大家會覺得這是一次“揚眉吐氣”的結果。但如果我現(xiàn)在告訴你:該案已作出判決,主犯因誣告陷害罪僅被判處兩年,你是否又會覺得“不解恨”?
根據(jù)我國刑法,誣告陷害罪的法定刑分為兩檔:
情節(jié)嚴重的,三年以下;
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年以上。
問題在于——法律并沒有進一步規(guī)定,究竟什么樣的行為屬于“嚴重后果”,標準模糊,適用不一,也就導致類似案件的量刑十分模糊。
2.法院觀點
河南省平頂山市郟縣人民法院在(2021)豫0425刑初271號刑事判決中,就將“造成嚴重后果”明確適用于誣告陷害案。
該案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判決,被告人衛(wèi)某1因誣告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超過三年,意味著法院認定其行為已造成“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后果。
那么,這里的“嚴重后果”究竟指什么?
判決書寫得非常明確:
“導致被害人被錯誤羈押38天的嚴重后果。”
在說理部分,法院進一步解釋了誣告陷害罪“情節(jié)嚴重”與“造成嚴重后果”的區(qū)分:
法院認為,“情節(jié)嚴重”主要看行為方式和誣告內容,例如:
多次、反復誣告;
捏造可能引發(fā)刑事追究的嚴重犯罪事實;
造成極壞社會影響;
給被誣陷者造成極大精神痛苦,影響其正常生活工作;
或者誣告行為已引發(fā)司法機關介入調查。
而本罪設置的兩檔法定刑,其升格條件是“造成嚴重后果”,屬于結果加重情形,因此不能把“情節(jié)嚴重”等同于“造成嚴重后果”。
法院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釋也非常具體:
必須是誣告行為確實造成了實際、且明顯的危害后果,例如:
(1)被誣陷人被錯誤刑事拘留、逮捕、起訴或判決;
(2)或者因此導致精神嚴重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
換句話說,只要被害人因誣告而被刑事拘留,就已經構成“嚴重后果”,量刑應當在三年以上。
在衛(wèi)某1案中,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上訴,但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豫04刑終490號裁定維持原判,也就進一步確認了這一法律觀點:被害人被刑事拘留本身,即足以認定為誣告陷害罪的“嚴重后果”。
這樣的案例,也讓我們更明確地看到:部分法院認為對誣告陷害罪來說,“是否造成羈押”是量刑分水嶺。
3.各地爭議
然而,再回看我代理的那起誣告陷害案,情況卻截然不同。
我的委托人同樣因對方的虛構指控而被刑事拘留——這一點與河南案例毫無區(qū)別。但在當?shù)胤ㄔ旱恼J定中,這一結果卻并未被視為“造成嚴重后果”,因此本案被告人的刑期僅為兩年。
同樣是被錯誤羈押,同樣是因誣告陷害導致人身自由遭受侵害,不同地區(qū)的司法機關卻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評價與量刑。
這種不一致,本身就是目前誣告陷害罪適用中的核心爭議點,也讓“情節(jié)特別嚴重”與“嚴重后果”的邊界變得模糊不清。
正是這種標準的不統(tǒng)一,讓一些明明造成極大傷害的行為,最終卻以較輕的刑罰收場,頻繁引發(fā)公眾對司法尺度不一的質疑。
4.律師觀察
2025年以來,全國多地頻繁發(fā)生“仙人跳”式的刑事案件,無論是以敲詐勒索為目的的套路詐騙,還是以誣告陷害為手段的惡意構陷,都在以更加隱蔽、更具風險的方式侵害無辜者的權益。尤其是在誣告陷害罪的司法適用中,“是否構成嚴重后果”“何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長期缺乏明確、統(tǒng)一的標準,導致同樣的傷害在不同地區(qū)卻可能得到截然不同的量刑結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統(tǒng)一與可預期。面對此類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危害程度不斷加深的現(xiàn)實,我們更需要清晰、穩(wěn)定的法律標準,來確保司法裁量能夠真正實現(xiàn)公正,不因地域差異而出現(xiàn)搖擺。
因此,我們真誠呼吁立法機關正視當前誣告陷害罪在量刑標準上的模糊與分歧,進一步明確“嚴重后果”的適用范圍,完善量刑規(guī)則,使司法者有章可循、受害者有法可依。只有讓法律的尺度更加透明明確,才能讓那些敢于編造罪名、惡意構陷他人的人真正付出應有的代價,也才能讓無辜者免于在陰影中徘徊。
如果你對仙人跳案件也有自己的看法,歡迎添加鄭律師的微信,邀請加入律師觀察Lab的讀者專屬微信群,與群里的朋友一起探討仙人跳現(xiàn)象。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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