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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21年5月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由乙公司承保甲公司A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簽訂后,甲公司按約支付保費。
2021年7月26日,受“煙花”號臺風影響,承保工程基坑北側因暴雨出現局部塌方。甲公司及時報案,并按乙公司要求提供相應的索賠資料。同時,甲公司會同監理、設計、施工各方對塌方采取緊急加固措施處理,經專家論證方案圖,并由施工方按圖施工。本次事故給甲公司造成的各項損失及費用等合計294萬余元。
2021年8月25日,受暴雨影響,承保工程基坑北側再次出現局部塌方。甲公司亦及時報案,并按乙公司要求提供了相應的索賠資料。同時,甲公司會同監理、設計、施工各方對塌方采取緊急加固措施處理。本次事故給甲公司造成的各項損失及費用合計17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甲、乙公司多次溝通協商,乙方雖出具書面的理賠報告,但僅同意對兩次保險事故合計賠付23萬余元,與甲公司索賠金額差距較大。故,甲公司委托本所律師起訴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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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見
在接受甲公司委托后,代理律師詳細梳理了案件相關證據,進行了法律論證和案例檢索。代理律師認為:
一、甲、乙公司對于案涉事故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責任范圍之內并無異議,且乙公司認可甲公司主張的修復費用,雙方僅對因加固產生的必要合理費用存在爭議。
二、必要合理費用在實務中一般包括搶救費用、整理費用和保護費用。本案中,案涉保險標的系A工程整體工程,基坑支護作為地基和基礎工程,只是保險標的組成部分。判斷案涉加固措施是否為了防止或者減少標的損失,就應判斷加固工程對整體工程是否有利,而非僅對基坑支護工程。而基坑支護工程原本就是建筑工程中的臨時性工程,目的即在于保護基坑作業、地基和基礎工程及整體工程。遭受暴雨后,原有基坑支護難以起到保護作用,必須通過案涉加固方案,才能保障基坑作業和地下工程。
因此,第一次保險事故后,因案涉加固方案產生的費用屬于典型的保護費用,具有明顯的防損或減損的目的。
且案涉加固方案經過專家論證,并由總包單位、監理單位等審批通過,足以說明加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該加固費用系法院委托司法鑒定得出的結論,具有公正性,應當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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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工程兩次塌方后修復工程和支護加固工程的造價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224萬余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后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34萬余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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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與建議
這一案件充分體現了律師對委托人的價值和意義。本案在起訴前,委托人都不曾想到保險公司會理賠。二審雖改判調減賠付金額,亦遠超委托人的期望。
在工程保險中,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最常見的綜合性保險,主要為建筑工程項目提供全面的風險保障。但因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的保險標的施工期限一般都比較長,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面臨各種風險因素,這也導致保險合同雙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往往會產生較多的索賠爭議。
為盡可能地避免爭議,律師建議建設單位或承包商等建筑工程一切險投保企業在投保前充分了解投保工程項目中的保險標的范圍、可能涉及到的風險類型等相關內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全面詳實地將工程項目中的可能存在的風險標的列入承保范圍,必要時可以在律師的指導下向保險人要求增加有關擴展條款,并對合同條款進行充分溝通,以減少后期可能產生的理賠爭議。
若實際發生保險事故,在事故發生后,投保企業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并盡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同時在理賠過程中,投保企業應該做好充分的證據留痕工作,并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陷入索賠不利地位。
承辦律師:余驥、呂艷霞
一審: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2022)蘇0402民初6365號
二審: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4民終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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