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違法記錄封存的輿情事件沸沸揚揚幾天,今天央視新聞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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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違法記錄封存針對的是“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走私、販賣毒品構成犯罪,需納入刑事犯罪記錄管理,不適用封存規則。法學專家介紹,記錄封存并不是“風險隱身”,公眾擔心的“吸毒者從事高危職業”問題,目前在法律層面已有多重防線,記錄封存不會削弱職業準入監管。
其實啊,關于“記錄封存不會削弱職業準入監管”,昨晚我就寫了篇文章《媒體集體淪陷了!》來說明了,今晚借央視新聞話題新聞再趁熱打鐵寫篇文章。
違法記錄封存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由此可見,違法記錄封存并非一概封存不提供,滿足相關情形的,可以查詢違法記錄。
“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而對違法記錄查詢的情況最常見的是司法機關為辦案件查詢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根據其“前科”行為摸排調查以及決定后續懲罰。
國家機關的此類查詢有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機關等司法機關,以及紀檢監察、審計等行政機關。
該類查詢僅限辦案需要,需提供案件名稱、案由、查詢目的等證明材料,并經單位負責人審批。
除有關國家機關可查詢違法記錄外,有關單位也可查詢。這類查詢主體有教育機構、金融機構、特定行業主管部門等等。
此類查詢的條件是:需符合從業禁止規定,如教師資格認定、教師準入、證券從業資格審查等,需提交單位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明及查詢依據的法律條款。有關單位查詢的手續相對嚴格,必須注明明確的法律依據。無規定,不可查詢。
央視新聞稱: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幼兒園工作規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已對網約車司機、幼師、保安等關鍵崗位作出“無吸毒記錄”的準入要求,這些均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 的法定情形。
根據國家規定的職業準入,有關單位還應當對特殊行業的擬入職人員進行違法記錄查詢。這是必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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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對教育行業的性侵違法記錄,有關單位也是需要查詢的,也是有權利查詢的。《關于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學校新招錄教師、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等在校園內工作的教職員工,在入職前應當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在認定教師資格前,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當對申請人員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在招錄學校人員時,學校可依據該規定向公安部門查詢相關人員的性侵違法犯罪信息。須注意的是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而非其他信息。
違法記錄雖予以封存,但特殊情形下,有關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可依法查詢。注意,封存不是消除,封存記錄了,記錄還在。
對封存的違法記錄,查詢是出于“辦理案件”和”國家規定”,沒有這些條件,就不要指望查詢了。符合相應情形,那就必須查詢,而不能做“老好人”。
再說說無犯罪記錄證明。一般來說,公安機關只是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不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個人查詢:未發現犯罪記錄的,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發現犯罪記錄的,出具《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通知書》。
單位查詢:以《查詢告知函》形式告知查詢結果。
未成年人比較特殊,若查詢對象犯罪時不滿18周歲且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個人查詢時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單位查詢時在《查詢告知函》中載明“無犯罪記錄”。此處是不是有意思?
此操作來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規定:“對于經查詢,確實存在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應當出具統一格式的、與完全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人員相同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并后附統一格式。”
為什么要如此“保護”?據司法機關統計,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訴80855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157962人,共計238817人,如果這么大一批罪錯未成年人因犯罪記錄失密造成就業難、入學難,可能會再次滑向犯罪深淵,使辦案環節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歸零,影響社會治理現代化進程。——該段內容同樣可用于為什么對違法記錄封存(包括吸毒記錄)。
對許可查詢未成年人的情況,應當告知查詢單位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查詢目的和使用范圍使用有關信息,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相關信息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這時要講真話。
最后來個小貼士,公安機關一般只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而不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但非常特殊情形下會出具“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此類證明很少用,用的話都是和一定“身份”背景調查關聯的查詢,我就不贅述這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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