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獲17萬余元全額工傷補償,為何還要再起訴索賠7萬余元?交通執法方責任認定書既未依法送達,又與現場事實相悖?審判單位審理關鍵證據未核實、撤訴申請秒批,背后是否存在監督缺位?近日,廣西防城港市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引爆多重爭議,讓案件真相撲朔迷離。
事故緣起:廠區路口碰撞,責任認定存多重瑕疵
2023年4月18日7時27分許,廣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工人唐先生駕駛桂P號普通摩托車,在公司3號門附近廠區內T字路口左轉彎時,與同公司保安季某成駕駛的防城港號二輪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受傷及車輛損壞。
事故后,防城港市公安單位交通執法支隊港口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唐先生違反“轉彎讓直行”規定,負全部責任,季某成無責任。這一認定遭到唐先生強烈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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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提供)
據唐先生提交的證據顯示,事故發生在廠區內部道路,現場有公司員工輪班指揮交通,指揮人員已作出禁止直行手勢,多名工友均按指揮左轉彎,僅季某成加速直行未聽從指揮,其行為相當于正常道路上的闖紅燈,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更關鍵的是,事故當天交通執法方現場調解時曾明確雙方為主次責任,唐先生僅需承擔兩至三成責任,該事實可通過交通執法方執法記錄儀核實,但最終認定書卻判定其全責,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唐先生進一步指出,這份認定書存在嚴重程序不合規:從未依法向其送達,其直至2024年10月17日通過審判單位才知曉內容,且從未在認定書上簽名按手印。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內送達當事人并由其簽名,該認定書在送達及簽名環節均不符合法律規定,屬程序不合規的行政文書,不具有合法性,不應作為裁判依據。
值得一提的是,事故當天唐先生也受傷就醫,經防城港市第一人民醫院DR檢查,診斷為左側手掌第1指遠節指骨基底部及近節指骨遠端骨折,但他因法律意識淡薄,聽從廠方“安心上班、有工傷報銷”的說法,未及時主張工傷認定或賠償,后續其所屬煉鐵廠也未對其傷情進行任何處理。
訴訟迷霧:17萬工傷全額賠付后,再提7萬重復索賠
2024年12月31日,季某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將唐先生及廣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訴至防城港市防城區審判單位,要求唐先生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9795.16元。
庭審中,唐先生方提交的證據顯示,季某成已就此次事故認定為九級工傷,并與廣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根據協議及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盛隆公司已于2024年11月向季某成支付全部工傷補償款項,包括此前已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傷殘補助等49270.96元,以及一次性支付的126904.04元(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80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46200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37800元、停工留薪工資補助5104.04元等),合計176175元。季某成獲得工傷補償后便辭工未再返廠上班,而唐先生卻因傷情未獲治療,左手拇指已無法彎曲、一節骨頭突出,干活極為不便,且在職期間還經歷調崗、裁員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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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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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提供)
該款項已明確涵蓋季某成因涉案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全部損失及后續可能發生的賠償費用,且協議約定,季某成收到款項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主張,否則需雙倍返還已付款項并承擔相關費用。
唐先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表示,根據民事賠償“填平原則”,受害人獲得的賠償不應超過實際損失。季某成已通過工傷途徑獲得全額補償,損失已完全填補,再行起訴要求交通事故侵權賠償,屬重復主張權利,涉嫌惡意浪費司法資源。此外,唐先生在事故后曾基于人道主義,為季某成墊付94元及120元拍片費用,有微信轉賬及醫院支付記錄為證,而季某成主張的醫藥費中還包含非交通事故治療費用及已醫保報銷部分,相關費用應依法扣除。
司法爭議:審理程序存多處不當,當事人直指院長監督失職
該案先后于2025年3月12日、4月22日兩次開庭審理。第一次庭審被告為唐先生,第二次庭審追加廣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但兩次庭審均因雙方意見分歧大未達成調解。2025年7月21日,季某成提出撤訴申請,審判單位當日裁定準許。
唐先生直指案件審理存在諸多程序不當:審判單位未依法排除存在嚴重瑕疵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季某成已獲工傷全額補償的事實未作審查,未核實醫藥費構成及報銷情況;未充分聽取其關于事故責任、重復索賠等關鍵問題的陳述和申辯;對其提交的路面監控視頻、微信聊天記錄、錄音、墊付費用憑證等多項關鍵證據,未全面審查認定,導致其訴訟權利未得到充分保障。
更令唐先生無法接受的是,審判單位對季某成無正當理由的撤訴申請審查不嚴,僅以“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為由裁定準許,未排查其規避法律責任、掩蓋事實真相的嫌疑。唐先生表示,自己是在被季某成起訴后才開始權益維護,至今已花費3萬余元權益維護成本。
唐先生認為,審判單位院長作為司法監督第一責任人,負有監督本院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審理程序的法定職責。但康先生認為該院長疑似未能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程序方面存在多重錯誤,涉嫌違反《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相關規定,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
為此,唐先生提出明確訴求:請求相關監督部門對案件全面審查,撤銷準許撤訴的民事裁定書并重新審理,依法駁回季某成的訴訟請求;督促交通執法部門重新審查事故責任認定書,作出符合客觀事實的認定;請求紀檢監察等部門對審判單位院長的失職行為調查核實,依法作出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并要求其書面道歉;同時希望相關部門對其自身工傷認定及賠償問題作出妥善處理。
事件反思:厘清糾紛癥結,讓案件處理經得起檢驗
這起糾紛的核心矛盾,聚焦于責任認定的公正性、賠償主張的合理性與司法審理的嚴謹性三大層面。對唐先生而言,權益維護不僅是擺脫“全責”標簽與重復索賠的困擾,更希望自身工傷待遇得到落實,事故責任、賠償范圍等關鍵問題得到清晰界定。
交通執法部門的責任認定需回歸事實本質,現場指揮手勢、多數車輛通行習慣、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調解過程,都是還原責任比例的重要依據,認定書送達等程序瑕疵也需依法糾正。季某成已獲全額工傷補償,其再提訴訟需嚴格依據“填平原則”核實,重點排查醫藥費中的非關聯費用及已報銷部分,避免司法資源被不當占用。
審判單位審理本是厘清是非的關鍵,需嚴謹審查瑕疵證據、全面采信當事人提交材料,充分保障訴訟權利;審判單位院長更應履行監督職責,及時發現并糾偏審理中的疏漏。
目前,唐先生的相關申請已提交相關部門,公眾期待調查聚焦核心爭議,既還當事人公道,也為類似“工傷+交通事故”糾紛提供清晰處理指引,讓每一起案件的處理都經得起法律與事實的檢驗。
(以上內容均基于當事人訴求及公開案件材料整理呈現,相關爭議與事實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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