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網友咨詢:
簽訂的合同是否構成“顯失公平”,法院如何認定?
王祖碧律師解答: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處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斷能力等情況下,與對方當事人實施的對自己明顯有重大利益而使對方明顯不利的民事法律行為。
顯失公平須包括兩項要件:
1、主觀上,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所謂危困狀態,一般指因陷入某種暫時性的急迫困境而對于金錢、物的需求極為迫切等情形。所謂缺乏判斷能力,是指缺少基于理性考慮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或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予以評估的能力。
2、客觀上,民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此處的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顯著不相稱。
![]()
王祖碧律師補充: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欺詐、脅迫、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當事人都自愿認可接受的,合同有效,雙方都需要遵守合同約定。但如果當事人不認可顯失公平合同的,可以要求解除、撤銷合同,那么合同歸于無效。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王祖碧律師
從業17年處理各種糾紛數百件,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現為云南智金律師事務所主任,為當事人提供盡心盡責的法律服務,是智金律師的追求!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