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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前幾天,最高法頒布了一個虛抵進項稅額的指導案例(郭某、劉某逃稅案)。該案例頒布之后,進一步明確了虛抵進項稅額的認定標準,引起巨大反響,一片叫好。
這個案例表明:1.受票方是實體企業,2.受票方銷項稅額是真實的,那么受票方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虛受發票進行扣抵,還是為了少繳或者不繳稅款,應該認定為逃稅罪。這個案例的裁判要旨跟之前的頒布的兩個指導案例(山東泰安中院判決的趙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山東濱州中院判決的夏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的裁判要旨是相沖突的,為了統一裁判標準,依法應該將這兩個案例摘除出庫。
第一,山東泰安趙某某案中,泰某實業公司的趙某某從旺某五金購買產品,從第三方虛受進項發票,用于扣抵其真實銷售產生的銷項稅額,按照最新的指導案例,應該認定為逃稅;可是該案中的趙某某卻被泰安中院判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趙某某案的案情如下: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間,被告單位山東省肥城泰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某公司)在購買河北省安平縣旺某五金絲網廠(以下簡稱旺某五金,該廠系個體工商戶,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格)貨物的過程中,泰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趙某某安排該公司原經營部部長趙某、原主管會計郭某某核算需要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后,趙某某等人聯系旺某五金的經營者,由后者聯系被告人董某,商定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董某為泰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董某向其代銷貨物的天津兩公司提供虛構的開票信息,陸續向泰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9份,價稅合計6046308.32元。在此過程中,泰某公司通過旺某五金經營者向被告人董某支付開票費20.34萬元,泰某公司實際抵扣稅款計781251.7元。
第二,山東濱州的夏某所在建材公司借名給王某、宋某,用于購買油品,發票由夏某所在公司扣抵,油品有王某、宋某拉走。暫且不論建材公司與開票方之間合同是不是成立、有效,建材公司是不是交易中的權利義務承受者。退一萬步,就算建材公司與開票方之間不存在真實交易,建材公司虛受發票后,也是扣抵了其公司的真實銷項稅額,依法也應認定為逃稅。可以濱州中院卻判決建材公司的負責人夏某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山東濱州夏某案的案情如下: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夏某作為某建材公司實際經營人,為抵扣稅款,在與某石油化工公司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與實際欲從某石油化工公司購油的王某、宋某商定,由王某、宋某以某建材公司名義向某石油化工公司采購燃料油。為體現公對公轉賬,王某、宋某將購油款轉至某建材公司公戶,某建材公司再將購油款轉至某石油化工公司。后某石油化工公司向某建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王某、宋某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夏某,夏某用于公司抵扣稅款,并向王某、宋某支付價稅合計3%的開票費,王某、宋某從某石油化工公司運走燃料油后銷售。夏某通過上述手段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份,虛開發票稅額共計31.628178萬元,并已認證抵扣。2019年4月,某建材公司登記注銷。
第三,最高法頒布的指導案例,在司法實務中可以起到統一裁判標準的作用,意義重大。如今新舊案例之間,相互沖突,讓司法人員、辯護律師無所適從,參照“新法優于舊法”的法理,應該將上述兩個指導案例摘除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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