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商洛市柞水縣小嶺鎮大西溝西小路發生一起悲劇。據死者家屬描述,50歲的夏先生在下班途中,駕駛摩托車行至一處施工路段時,因路面坑洼且無警示標識,致車輛失控墜入河道,當場身亡。事發后,家屬在追究用人單位與道路施工方責任時,卻陷入困境。
突發意外——
天黑行車遇施工坑洼
摩托車墜河釀悲劇
據家屬毛先生反映,事故發生于2025年11月14日晚7時30分許。其岳父夏先生從柞水金鑫礦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班,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駛往大西溝口方向。在行至老鉛礦化驗室院墻外路段時,車輛突然墜入道路左側河道。據毛先生介紹,因道路與河道存約5米的高度差,其岳父隨車墜落后當場不幸身亡,摩托車受損。當地交警已介入,聘請相關專家對道路和事故車輛做鑒定,目前鑒定結果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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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先生提供的事發后視頻資料顯示,該路段正在進行施工,原本平整的柏油路面被切割出多個規則凹陷,凹陷處與正常路面存在約3厘米的高度差。另外,施工現場周圍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圍擋或照明設施。“事發時天色已暗并伴有降雨,路面施工痕跡難以看清。即便在次日白天,遠處觀察也僅能憑借細微色差分辨凹陷,難以迅速察覺路面存在的危險落差。”
法醫鑒定——
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身亡
家屬:工傷和理賠均受阻
據當地法醫司法鑒定所于11月21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夏先生符合生前遭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司法鑒定記錄顯示,夏先生事發時身著印有“金正礦業”字樣的藍色夾克,對此“工服”,家屬毛先生稱,這是岳父此前工作的廠,與柞水金鑫礦業發展有限公司關系密切。
事故發生后,柞水金鑫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向家屬表示,可以按工傷處理,但需要死者家屬自行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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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道路施工方的責任,毛先生說,他被告知該道路由陜西大西溝礦業有限公司負責建設。然而,建設方公司僅派律師出面,建議家屬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事后,毛先生說他多次與道路建設方和用人企業溝通,但兩家企業均由律師出面回應。
11月25日晚7時許,毛先生告訴記者稱,有自稱是鎮上和當地交警隊的工作人員前來轉述賠償事宜,“他們說兩家企業總共可以出15萬,交警出2萬元的喪葬費,總共17萬。說后續我仍可以走法律途徑來追建設企業的責任和認定工傷。”
毛先生不解地說,事發后有鎮政府工作人員口頭告知他路是陜西大西溝礦業有限公司負責建設的,但后來又有人稱此路是分包給另外一家公司建設的,但究竟是何方建設,他未見到過紙質文件,也難以認定,“我現在要走法律程序起訴建設方都不知道告誰,萬一告錯了成誣告了。”毛先生無奈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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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回應——
道路管理歸屬明確
但未正面回復責任歸屬
為核實道路建設與管理情況,記者于11月24日聯系了相關部門。柞水縣交通局工作人員明確表示,事發路段由小嶺鎮政府管理。記者隨后聯系小嶺鎮政府,工作人員指示應聯系鎮應急辦處理。下午3時許,小嶺鎮應急辦工作人員回復記者稱,據她了解,鎮上相關工作人員已經介入處理。
對于涉事道路的施工詳情和毛先生稱他的情況尚未得到解決,為何施工道路周圍無警示標志也無路燈的問題,該工作人員稱將記錄并上報。但截至發稿,未見回復。
25日下午4時許,記者聯系小嶺鎮應急辦,工作人員稱他們部門不負責道路建設,也不知情道路由誰建設,“之所以是我們部門在協調,是因為我們是對接企業的,道路的情況得問其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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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記者聯系小嶺鎮政府,一工作人員表示,此道路肯定不是鎮政府建設,“我們鎮上哪有錢修路啊。路可能是企業修的,但具體誰修的我確實不清楚。”對于政府是否有對該道路有建設審批和審查的職責,該工作人員未予正面回應。
律師說法——
施工方應當承擔主要侵權賠償責任
若可認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則也構成工傷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韓朝澤律師分析稱:本案中,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有三個:用人單位柞水金鑫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道路施工陜西大西溝礦業有限公司及管理方小嶺鎮政府。
韓朝澤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施工路面存在約3厘米的坑洼落差,且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圍擋或照明設施,加之夜間降雨,極大增加了通行風險。施工方(陜西大西溝礦業有限公司)完全未盡到法律要求的“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義務,其過錯行為與夏先生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施工方應當承擔主要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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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縣交通局已明確事發路段由小嶺鎮政府管理。作為道路的管理方,小嶺鎮政府有義務確保道路的安全通行條件。對于其管轄范圍內的施工行為,鎮政府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因其疏于管理,未能發現并消除該安全隱患,也需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柞水金鑫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從現有證據看(施工方未設警示標志、路面存在缺陷),本次事故夏先生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可能性較低。如果能認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則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家屬既可以申請工傷賠償,也可以同時向侵權方索賠。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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