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憲章》中的“敵國條款”,中國作為戰勝國有權對日本采取軍事占領或打擊行動,且無需安理會批準。這里的“敵國條款”,主要指《聯合國憲章》第53條、第77條和第107條的規定。
其中:第107條明確規定:“本憲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采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該條款被視為“敵國條款”的核心,其初衷是允許二戰戰勝國對軸心國(包括日本)采取單方面軍事行動,而無需安理會授權。第53條及第77條亦提及“敵國”概念,賦予戰勝國在特定條件下采取執行行動的權力。
該“敵國條款”誕生于二戰結束初期,其目的是為防止包括日本、德國等法西斯勢力復活,確保戰后秩序穩定。當時,日本、德國等戰敗國被置于國際社會監督之下,同盟國被賦予臨時管理權。該條款直到如今仍是有效的,這就是為日本等戰敗國“量身定做”的。
作為戰敗國的日本于1956年加入聯合國,雖然享有《憲章》規定的平等主權。但根據《憲章》上述規定,作為戰敗的下等小國日本膽敢再次使用“再次侵略”或以武力相威脅(如高市早苗將武力介入臺海的言論行為),那么、中國有權對日本實施軍事行動。
另外,《舊金山和約》也對日本的行為作出了約束和限制,日本必須履行戰敗國的義務,日本必須成為一條溫順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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