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一個網友問:經常看到您寫男女平等為女性受歧視鼓與呼文章,現在網上報道胖東來招聘翻譯助理限女性是否涉嫌對男性歧視呢?
當時因為正在山西公益游學沒有第一時間回復這位網友,今早靜下來上網看了這位網友說的河南省許昌市胖東來商貿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胖東來”)招聘一事的官方媒體報道:
11月11日,“胖東來超市”發布招聘公告,面向社會公開招聘2名中英翻譯助理,崗位職責包括為國際專家提供口譯與筆譯支持,以及負責搜集和整理各類中英資料的翻譯與審核,該崗位年薪不低于50萬元,同時每年提供不低于60天的帶薪假期,僅限40周歲及以下的女性申請。根據公告,招聘翻譯助理的目的是通過翻譯促進思想交流與溝通,學習和分享世界先進文化。
看罷官方媒體報道和胖東來這則招聘公告感覺這位網友提出的是一個非常犀利且切中要害的問題,從嚴格的法律形式和公眾直觀感受上來看,胖東來招聘翻譯助理“限女性”的要求,確實涉嫌基于性別的就業歧視。
從法律層面看胖東來的做法已經涉嫌違規,中國的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從翻譯助理這個崗位看其核心能力要求是語言能力、溝通技巧和專業知識,這些都與性別無必然聯系。因此,胖東來將招聘對象限定為“女性”,在法律上構成了對男性應聘者的排斥,涉嫌就業歧視。
目前在就業市場上整體而言女性常常是遭受歧視的一方(例如招聘時被問婚育計劃、晉升時的“玻璃天花板”等),但在這個具體的“翻譯助理”崗位上,胖東來的做法反而造成了對男性的歧視,真正的性別平等的終極目標是任何一個崗位的選拔標準都只與“工作所需的能力”相關,而與性別、種族等先天因素無關,如果一個崗位的能力要求確實與性別無關(如翻譯),那么限定了性別,無論限制的是男性還是女性,都違背了平等原則。
作為胖東來這樣有影響力的“明星企業”,其招聘行為理應具備更高的標準,成為踐行社會公平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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