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囂中的文明困境:制造公園噪音擾民的是什么鳥
無論白天黑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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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園本該成為市民休憩放松的綠洲,卻常常淪為噪音的戰場。那些旁若無人地高音唱歌、公放低俗歌曲的人們,仿佛置身無人之境,將公共空間據為己有。這種現象背后,折射出的不僅是個人素質問題,更是現代城市文明治理的一道難題。
公園噪音擾民者之所以被稱為"鳥人",恰是因為他們如同自然界中某些聒噪的鳥類,只顧自我表達,無視他人感受。這種比喻雖帶諷刺,卻也形象地揭示了問題的本質——公共空間中的自私行為。法國思想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曾言:"公民的自由不在于做自己想做的事,而在于不做自己不想做的事。"公園作為公共空間,理應是文明共處的場所,而非個人表演的舞臺。那些將公園當作KTV或露天劇場的人,恰恰違背了公共空間共享共治的基本原則。
面對公園噪音擾民現象,法律與道德的雙重約束顯得尤為重要。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然而,法律的牙齒似乎還不夠鋒利,執行力度常有不足。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曾區分"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法律觀,提醒我們法律不僅要寫在紙上,更要活在人們心中。公園噪音治理不僅需要執法部門的嚴格執法,更需要市民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形成"噪音可恥"的社會共識。
治理公園噪音擾民現象,需要構建多元共治的格局。一方面,公園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明確的分貝限制和時段規定,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另一方面,社區自治組織可以發揮勸導作用,培育市民的公共精神。新加坡的公園管理經驗值得借鑒,通過嚴厲的罰款制度和廣泛的公眾教育,成功塑造了安靜有序的公共空間文化。中國古代哲人荀子說:"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公園噪音治理本質上是對"禮"的重建,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重新確認。
公園噪音擾民現象是一面鏡子,照見了我們城市文明建設的短板。從個人到社會,從道德到法律,需要全方位的反思與行動。只有當每個市民都能將心比心,尊重他人的安靜權,公園才能真正成為城市中的詩意棲居地。治理公園噪音,不僅是為了還靜于民,更是為了守護我們共同的城市文明底線。在這個意義上,制止公園噪音擾民行為,就是守護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品質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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