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看到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書。在這起“普通民事侵權”糾紛案中,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誤車損失91元”和“精神損失費300元”。(判決書附在文章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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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金額微小,案情看似瑣碎,但細讀這份(2025)豫0811民初1820號判決書全文,便會發(fā)現(xiàn)這起案件真實觸及了基層治理的長期“灰色地帶”——截訪。
這起本質為截訪引發(fā)的侵權事件,何以在法律層面被“降格”為普通民事糾紛?
法院為何刻意回避公共權力介入的核心問題?
原被告雙方又為何心照不宣地不讓“指派單位”進入訴訟視野?
這起小案,恰似一面棱鏡,折射出基層司法面對敏感議題時的典型策略:避敏化審理、最小化處理、迅速化結案,在法治框架內實現(xiàn)矛盾的“軟著陸”。
一、被“去行政化”的截訪:從公共行為到個人侵權的降格
根據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原告許衛(wèi)國購買了2025年3月2日21時36分焦作至北京豐臺的火車票,準備與他人一同前往北京,卻在火車站候車廳門口遭到被告范戰(zhàn)國攔截,最終未能乘車。從行為特征來看,這種針對性阻止公民赴京的行為,與現(xiàn)實中大量存在的“勸返”“截訪”行為并無二致,本質上帶有明顯的公共治理色彩。
按照正常法律邏輯,此類行為的責任歸屬本應清晰界定:
? 若攔截者受政府及所屬部門指派,其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原告應提起行政訴訟,追究行政主體責任;
? 若攔截者受企事業(yè)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安排,應認定為職務行為,由指派單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 唯有確無證據證明存在任何指派關系時,才構成個人民事侵權。
但本案中出現(xiàn)了極具意味的訴訟現(xiàn)象:原被告雙方均刻意回避“單位指派”這一核心事實——原告不舉證、被告不抗辯。原告選擇僅起訴范戰(zhàn)國個人,實則是現(xiàn)實困境下的無奈之舉:截訪行為通常無書面指派文件,行政機關絕不會承認組織截訪,行政訴訟的立案與實體救濟難度極大,民事訴訟成為唯一可行的維權路徑。
而被告范戰(zhàn)國同樣不愿承認受單位指派,因為截訪本身具有違法性,一旦披露指派關系,不僅會將所屬單位拖入訴訟,更會在法律文書中固化“單位組織截訪”的違法事實。
雙方的“默契”為司法處理提供了臺階,法院的審理邏輯也延續(xù)了這一避敏思路:不追問攔截行為的背景,不調查是否存在單位指派,不觸碰行為背后的行政屬性,僅聚焦“是否實施攔截”“是否造成損失”“行為與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三個表層事實,最終將這起可能涉及公權力濫用的截訪行為,“去行政化”為一起普通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二、被擱置的敏感命題:“越級信訪違法”辯解的司法冷處理
被告范戰(zhàn)國的答辯意見極具典型性,其核心邏輯是:原告曾多次越級信訪,本次赴京時間恰逢全國兩會期間,結合車票目的地可認定為越級信訪,而該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這種將信訪權利簡單標簽化為“違法越級”,進而為攔截行為正名的表述,正是基層“維穩(wěn)思維”的常見投射。
但判決書中的一個關鍵細節(jié)值得深思:法院對“越級信訪是否違法”這一核心辯解未作任何評價,既不認可也不否定,而是直接過濾了這一敏感命題。法院僅按照民事侵權的一般裁判規(guī)則作出認定:被告實施了攔截行為,原告確實未能乘車,兩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這種處理方式背后暗藏司法智慧:一方面,法院不愿認可“截訪具有正當性”,避免變相縱容違法攔截行為;另一方面,也不愿深入觸碰“信訪權利邊界”這一敏感議題,防止案件從民事糾紛升級為對信訪制度的爭議。
因此,最穩(wěn)妥的選擇便是剝離所有公共性因素,將案件簡化為“一人阻攔另一人誤車”的私人糾紛,既避免問題擴大化,又守住了司法中立的底線。
三、被拒絕的“宣示性責任”:賠禮道歉的法律技術規(guī)避
判決書的另一個耐人尋味之處,是法院對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請求的駁回。法院給出的理由是,本案系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不適用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這一裁判理由看似符合法律分類,實則是通過法律技術進行的避敏處理。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賠禮道歉作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之一,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尤其具有“宣示性”價值——一旦支持該請求,就意味著法院公開確認被告行為的違法性具有公共意義,間接指向其背后可能存在的制度性背景。
而法院顯然不愿讓案件“出圈”引發(fā)社會關注,因此僅支持具有補償性質的金錢賠償,拒絕適用具有價值評判意義的宣示性責任。
91元的車票損失賠償與酌定3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微小到足以低于社會關注閾值,卻精準實現(xiàn)了“定分止爭”的目標:既讓原告的實際損失得到彌補,又避免了案件因大額賠償或公開道歉引發(fā)更大范圍的討論,實現(xiàn)了糾紛的“最小化解決”。
四、避敏化處理機制:基層司法的生存邏輯與平衡藝術
從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與判決結果中,可清晰梳理出基層司法面對敏感案件的三條核心處理路徑,構成了一套成熟的避敏化機制:
(一)個案化處理:公共問題的私事化轉化
將具有公共屬性的截訪行為,剝離其背后的治理背景與權力關系,降格為純粹的個人糾紛、誤車事件與行為不當,避免案件觸碰行政權力運作或制度性安排的敏感神經。
(二)降維審理:法律屬性的精準控制
嚴格限定案件的法律框架,避免將其上升為行政行為確認、公權力救濟或單位主體責任追究的高度,僅在最基礎的民事侵權范疇內解決糾紛,確保審理范圍不越界、不升級。
(三)最小化判決:糾紛外溢的有效防范
通過小額賠償、有限事實認定、拒絕宣示性責任、不討論背景等方式,快速結案并控制案件影響力,既滿足原告的基本維權訴求,又防止案件成為公眾討論的焦點,實現(xiàn)“案結事了”的治理目標。
這種處理機制并非對問題的根本解決,而是通過司法技術的運用,將敏感矛盾納入法治軌道并予以“軟關閉”,既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又守住了司法的基本底線,體現(xiàn)了基層司法在多重壓力下的生存智慧。
五、小案背后的法治意義:縫隙中的權利確認與底線堅守
盡管這起案件的判決金額微小,審理過程刻意“避敏”,但其法治意義遠超案件本身,隱藏著一場法律層面的權利較量:
其一,法院明確確認了攔截行為的存在及其違法性,為原告的維權主張?zhí)峁┝朔杀硶@種書面確認的法律記錄價值不可忽視;
其二,法院拒絕采納“越級信訪不受法律保護”的辯解,間接否定了“維穩(wěn)優(yōu)先于權利保護”的不當邏輯,守住了司法保護公民人身自由與出行權利的底線;
其三,原告許衛(wèi)國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了明確的勝訴判決,在截訪維權的現(xiàn)實困境中,這種法律層面的權利確認本身就是重要的維權成果。
六、小判決照見大現(xiàn)實
在現(xiàn)行法治結構與治理格局中,截訪行為始終處于“不合法、不公開、不落文書”的灰色地帶,卻長期存在于基層治理實踐中。
而基層司法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逐漸形成了“不擴大、不定性、不追根、不上升、不觸碰制度背景”的避敏化運行機制。
但在這種看似“妥協(xié)”的處理方式中,仍能看到法治的微光:法院沒有縱容違法攔截行為,沒有否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是在制度框架內給予了最基礎的權利救濟。
這起案件的判決,恰是基層司法運行邏輯的生動寫照——法律并未缺席,但在多重約束下,其發(fā)揮作用的空間被壓縮在極小范圍之內。
91元的車票賠償與3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看似微不足道,卻構成了法治對公民權利的最低限度保障,也為觀察基層司法如何在敏感議題與法治原則之間尋求平衡,提供了一個極具樣本價值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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