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25 日 “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新聞發布會擲地有聲地傳遞出法治進步的信號:# 長期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 穩定婚前同居戀人也是家庭成員 #。
這一司法界定的明確,不僅回應了社會生活方式多元化帶來的法律適配需求,更打破了傳統家暴認定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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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顯示,2021 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已批準逮捕涉家暴犯罪嫌疑人 2800 余人,起訴 3400 余人,家暴案件批捕率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近 10 個百分點,近五年 500 余名情節惡劣的施暴者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彰顯了國家嚴懲家暴犯罪的堅定立場。
馬某某虐待案作為典型案例,將穩定婚前同居關系中的精神虐待納入刑法規制,為反家暴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范本,也推動著全社會對家庭暴力的認知實現從 “身體傷害” 到 “全面侵害”、從 “婚姻內” 到 “親密關系中” 的深刻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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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場始于同居的精神虐待
馬某某與苗某的悲劇,始于 2021 年 12 月確立的戀愛關系,卻在 2022 年全年的穩定同居生活中演變為一場漫長的精神摧殘。
二人租房共同生活期間,不僅見過雙方家長、參與家庭聚會,更有著明確的結婚意愿,形成了經濟上相互扶持、精神上彼此依賴的緊密關系。然而,這份看似走向婚姻的親密關系,卻成為馬某某實施控制與虐待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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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某以 “缺乏安全感” 為借口,通過多種手段對苗某進行精神操控:限制其出國進修、刪除異性微信、要求實時報備行蹤,徹底剝奪了苗某的個人發展空間與人際交往自由;同時,長時間、持續性的辱罵、無端指責與人格貶損成為常態,不斷摧毀苗某的自我認知。
這種精神虐待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呈現出持續性、反復性的特征,最終導致苗某三次自殺,前兩次經搶救脫險,第三次則因馬某某在酒吧飲酒時的微信辱罵徹底精神崩潰,服藥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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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后,司法機關的處理過程體現了嚴謹的法治精神與人文關懷。公安機關立案后,在檢察機關的引導下全面調取證據:通過外賣記錄、網購記錄等證實二人共同生活狀態;以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固定精神虐待事實;憑診療記錄與性格變化證據鏈,明確虐待行為與自殺結果的刑法因果關系。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二人構成事實上的家庭成員關系,馬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虐待罪,依法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
最終,法院以虐待罪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既回應了被害人的正義訴求,也向社會傳遞了 “同居非法外之地,精神虐待亦屬犯罪” 的明確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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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類案件并非個例。在最高法同期發布的牟某虐待案中,同樣是穩定婚前同居關系下,牟某因糾結女友過往性經歷,高頻次、長時間辱罵對方,導致被害人兩次自殺未遂后最終不治身亡,法院同樣以虐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
兩起案件共同指向一個核心問題:穩定婚前同居關系中的精神侵害,已成為不可忽視的家暴新形態,亟需法律的明確規制與司法的強力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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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穩定同居家暴的法律界定
最高檢的司法界定與典型案例,為 “婚前穩定同居家暴” 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輪廓。結合《反家庭暴力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可從主體范圍、行為類型、核心特征三方面明確其內涵。
從主體范圍來看,婚前穩定同居家暴的核心是 “事實上的家庭成員關系”。傳統觀念認為家庭暴力僅存在于婚姻登記后的夫妻之間,但隨著同居成為普遍的婚前生活方式,法律對 “家庭成員” 的認定已突破形式婚姻的限制。
司法實踐明確,只要雙方處于穩定的婚前同居狀態,具備共同生活事實,且存在經濟扶持、精神依賴的緊密聯系,具有組建家庭的明確意愿,即便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應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 “家庭成員”。
這種認定并非擴大解釋,而是對 “家庭成員” 本質特征的回歸 —— 親密性、穩定性、扶持性,而非單純的法律登記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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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為類型而言,婚前穩定同居家暴涵蓋身體暴力與精神虐待、經濟控制、冷暴力等多種形式。最高檢明確指出,家庭暴力絕非僅限于拳打腳踢等直接身體傷害,更包括長期冷暴力、精神虐待、經濟控制等隱性侵害。
其中,精神虐待是此類案件中最常見的形態,如馬某某案中的情感操縱、持續性辱罵、人格貶損,牟某案中的高頻次指責與侮辱,均屬于典型的精神虐待行為;
經濟控制則通過掌控財物、限制消費等方式剝奪被害人的經濟自主權,使其喪失獨立生活能力;長期冷暴力則以漠視、疏遠、拒絕溝通等方式,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孤立與心理折磨,同樣會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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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穩定同居家暴的核心特征體現為三個維度:一是關系的緊密性,基于戀愛與同居的雙重聯結,雙方相處空間高度重合,施暴者的控制更易實施,被害人難以躲避;
二是行為的持續性,虐待行為并非偶然發生,而是長期反復進行,形成 “施暴 - 隱忍 - 變本加厲” 的惡性循環;
三是危害的隱蔽性與嚴重性,精神虐待、冷暴力等行為無明顯身體傷痕,難以被外界察覺,但其對被害人心理健康的摧毀力極強,往往導致被害人出現抑郁、焦慮等心理問題,甚至引發自殺等極端后果,其危害程度不亞于身體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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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塑認知邊界,筑牢反家暴防線
婚前穩定同居家暴的司法認定與處理,曾面臨主體資格模糊、證據收集困難、因果關系認定復雜等多重挑戰。而馬某某案等典型案例的辦理,展現了司法機關破解難題、構建全鏈條治理體系的創新路徑。
(1)證據收集是辦理精神虐待類家暴案件的核心難點,司法機關通過 “多元化取證 + 專業化固定” 破解這一困境。
針對精神虐待無物理痕跡的特點,辦案機關拓寬證據收集范圍,將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社交媒體內容等電子數據,鄰居、親友的證人證言,被害人的診療記錄、心理評估報告,甚至外賣訂單、居住證明等間接證據納入證據體系。
同時,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全面固定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確保精神虐待行為能夠被精準認定。
馬某某案中,正是通過整合聊天記錄、診療記錄、性格變化證言等多種證據,才有力證明了虐待行為的真實性及其與自殺結果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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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適用與責任追究上,司法機關堅持 “罪刑法定 + 罪責刑相適應” 原則。對于穩定婚前同居關系中的虐待行為,符合虐待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或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同時,針對精神虐待導致被害人自殺的情形,明確認定 “情節惡劣”,并依法確認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避免施暴者以 “被害人自愿自殺” 為由逃避責任。
這種處理方式既堅守了法律底線,又充分考量了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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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社會而言,需要構建 “認知普及 + 多元救助” 的反家暴支持體系。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不僅聚焦刑事追責,還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工作,促使馬某某等施暴者認罪服法;
媒體應加強對家暴新形態的宣傳解讀,讓公眾了解精神虐待、冷暴力的表現形式與危害,破除 “家暴僅指身體傷害” 的傳統認知;
社區、婦聯等基層組織應建立常態化排查機制,對穩定同居群體給予更多關注,及時發現家暴隱患;醫療機構在接診疑似家暴受害者時,應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為受害者提供診療記錄等關鍵證據支持;心理服務機構可設立家暴受害者專線,提供專業的心理疏導,幫助其走出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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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從馬某某案的悲劇到司法機關的公正裁判,從最高檢的明確界定到全社會的認知覺醒,我國反家暴工作正邁入更加全面、精準、有力的新階段。將穩定婚前同居關系中的精神虐待、長期冷暴力納入家暴范疇,不僅是法律對社會現實的回應,更是對個體尊嚴與權利的充分保障。
家庭暴力從來不是 “家務事”,而是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親密關系從來不是施暴的 “保護傘”,而是需要法律守護的美好聯結。
隨著法治防線的不斷筑牢、社會支持體系的日益完善,我們有理由相信,更多潛在的家暴受害者將獲得勇敢說 “不” 的底氣,更多施暴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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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之路任重道遠,但每一次司法突破、每一次認知進步,都在推動社會向更加平等、安全、和諧的方向邁進。
唯有全社會形成合力,讓法律的剛性約束與社會的柔性關懷相輔相成,才能真正消除家庭暴力的陰影,讓每一段親密關系都建立在尊重與平等的基礎之上,讓每個個體都能在安全的環境中實現自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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