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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圖
作者|林軻亮 李興確 譚春蕓
責編|薛應軍
正文共3481個字,預計閱讀需10分鐘▼
數字經濟時代,算力日漸成為與水電氣等類似的基礎資源。算力產業初始發展階段,市場主體獲取算力資源往往依靠自備或自建,隨著算力產業生態逐步走向成熟,豐富的算力資源足以供給產業主體共享,從而實現算力資源有效配置。2025年8月,國家信息中心、貴州貴安新區管委會等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強化“東數西算”工程算力樞紐協同發展的聯合倡議》提出,要“不斷創新算力服務與交易模式,推動算力資源從封閉式‘自建自用’向‘全域共享’轉型升級”。在數據中心、算力中心、算力網等基礎設施支撐下,我國東部地區產生的海量算力需求,不僅可以由本地的算力基礎設施進行供給,還可以調取中西部成本更低、能效更高的算力資源滿足其算力需求,從而實現全國范圍算力資源共享。在促進算力資源共享進程中,以整合、調取、優化、交易算力資源為核心功能的算力中介服務應運而生。
算力中介服務,是指算力中介機構為算力需求方、算力供給方等主體提供的算力資源整合、調度、交易、管理等服務。實踐中,提供算力中介服務的機構包括算力調度平臺、算力運營平臺等,其主要通過整合區域算力資源、利用調度技術將算力資源分配給需求主體的方式為客戶服務,從而推進算力資源被有效利用,減少算力資源閑置。為推動算力中介服務規范發展,應從政策支持、配套保障措施、監管機制三方面出發,構建相應的法治保障路徑。
逐步出臺政策支持算力中介服務
推出相關算力補貼政策。算力中介服務不僅可以為算力需求者、算力供給者等創造價值,還能通過處理閑置算力資源、輸送適配算力資源等手段,加強算力資源對數字經濟的促進作用,從而引導產業數字化轉型、科技創新發展。因此,算力中介服務可以產生用戶獲益之外的社會效益,但算力中介機構通過商業模式收取的服務費,往往遠低于其創造的社會價值,不利于激勵其持續向市場供給服務。為此,政府可通過推出面向算力中介服務政策補貼的方式,適當增加算力中介機構的收益,從而增強其提供算力中介服務的動力。一方面,要將算力中介機構列為補貼對象,減少其服務運營成本,使其直接從算力補貼政策中獲益。例如,2023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新經濟發展委員會等部門印發的《成都市圍繞超算智算加快算力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規定,每年發放不超過1000萬元的算力券,用于激勵算力中介服務機構等主體使用算力資源,從而支持開展算力中介服務。另一方面,鼓勵算力中介機構積極建設大型服務設施,助力算力資源的高效配置。例如,2024年9月,廣東省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印發的《關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質量發展高水平應用的若干措施》規定,按照實際投資額,對建設智能算力調度平臺的主體進行資助。此外,為發揮算力中介服務的資源調配功能,還應通過補貼政策引導算力資源供給單位接受中介機構統籌。例如,2024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支持內蒙古和林格爾集群綠色算力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鼓勵企業將算力資源接入算力監測與調度平臺,按照企業在平臺結算額的10%給予每年最高200萬元獎勵。
推出相關獎勵性措施。獎勵性措施不同于補貼政策,其主要面向對產業發展具有標桿作用的先進群體。設置相關獎勵措施,可以推動中介機構優化算力調配技術、算力監測技術、算力服務推廣等,進一步刺激算力中介服務發展。具體來說,應以算力中介機構為對象,設置系列獎勵措施。在獎勵條件方面,應以算力中介機構促成算力資源匯集、算力交易達成、算力調度技術更新等作為核心指標,衡量算力中介服務的效果;在獎勵評審機制方面,應注重由行政機關牽頭開展獎勵措施評審,并在實質性評審階段引入行業專家、學者、第三方機構代表等主體,提升獎勵評審的科學性;在獎勵方式方面,應注重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不僅要給予先進的算力中介機構資金獎勵,還要為其發放榮譽證書,進行公開表彰。
進一步完善算力中介服務的配套保障措施
出臺相關示范合同文本。算力中介服務涉及算力交易撮合、技術服務、數據處理服務等多個技術性事項,且關聯數量眾多的算力供給方、算力需求方,易在服務過程中產生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從而衍生潛在糾紛。可由政府牽頭制定、出臺有關算力中介機構開展服務的示范合同文本,這不僅有助于明確新型市場交易中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算力中介服務的公平性,而且還可以將與算力產業有關的國家戰略目標融入示范文本,推動算力中介服務穩定、健康發展。出臺相關示范合同文本過程中,應注重對行業實踐的廣泛調研,讓算力中介機構代表、行業專家、學者等主體參與制定流程;應在示范合同文本專章中,明確算力中介機構在數據權屬、算力調配、數據安全等方面的權利義務。此外,還應當在示范合同文本條款中,明確算力中介服務的概念、服務類型、服務標準、計費方式等基本內容。
建立相關爭議解決機制。算力中介機構在服務過程中與相關市場主體產生爭議時,由于涉及計算能力指標等技術性內容,且在算力供給方、算力需求方、算力中介方等多方主體參與下法律關系復雜,構建專門的爭議解決機制有助于及時化解糾紛。一方面,應由算力中介機構負責構建內部的爭議解決機制,由機構內部組成專門的部門,及時協調處理算力需求方等相關主體提出的異議,防止商業矛盾負面影響外溢。另一方面,可由中國通信工業協會、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牽頭構建處理算力中介服務相關爭議的行業調解機制,聘請相關專家作為調解員,并積極構建與法院的聯動機制,形成行業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工作機制。
推出相關執法典型案例。可通過典型案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個案予以具體化。對于行業出現的共性問題,由行政機關推出相關的執法典型案例,以便于協助算力中介機構識別市場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可由各省級數據主管部門,在總結執法實踐的基礎上,推出有關算力中介機構經營的專項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選取,應涉及算力中介服務的數據安全保障、數據處理、計稅標準等核心事項,以引導算力中介機構合法合規經營。在各地推出的算力中介服務相關典型案例成熟后,可由國家數據局統一發布全國性執法典型案例。
打造算力中介服務的監管機制
推動構建算力中介服務的協同監管機制。在算力中介機構經營過程中,由于涉及算力資源調度、線上交易撮合、資金收付結算、數據處理等多個領域事項,其相關市場活動會受到數據主管部門、網信部門、工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多個部門的監管。這類“條塊分割”式的監管模式,難以應對算力中介服務中的技術風險、數據風險、金融風險等組合而成的系統性風險,需推動監管部門形成聯動貫通的協同監管機制。在監管主體上,應明確由數據主管部門作為牽頭主體,負責從整體上把握算力中介服務行業的發展方向,其他相關部門則在其業務范圍內,負擔普遍性的監管職責;在監管方式上,應由數據主管部門牽頭,打造算力中介機構相關監管主體的數據共享機制,實現算力資源交易記錄、算力規模、算力技術信息等監管數據的實時匯集,為運用大數據技術進行監管打下基礎;在監管機制上,除構建政府內部信息共享機制外,數據主管部門還應牽頭,構建面向算力中介機構的數據獲取機制,以確保監管信息的全面性。
落實有關算力中介服務的包容審慎監管機制。包容審慎監管,強調在政府監管過程中,既要包容行業創新,又要慎重控制風險。算力中介服務作為算力產業領域的新興業態,相關機構從事的創新性市場活動易與傳統的監管模式造成沖突,要通過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的方式,為新業態發展留下充足發展空間。應探索制定與算力中介服務相關的“監管沙盒”,為其劃定“試驗范圍”,鼓勵相關機構測試創新業務模式。在算力中介機構觸及監管底線時,應優先采用行政指導等措施糾正違法行為,并引導機構建立可靠的內部合規機制。在具體措施方面,可參照實踐中推行的行政合規指南制度,將算力中介機構的合規經營問題納入其中,以加強行政執法對算力中介服務的指引。在算力中介機構因數據合規等問題涉及行政處罰時,應積極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的“首違不罰”“輕違不罰”等制度,對相關機構進行減免處罰。此外,應探索分級分類監管機制,根據算力中介機構的業務規模、外溢風險等指標,將其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等級,從而匹配不同層級的監管強度。
總體來看,在法治軌道上推動算力中介服務發展,契合數字時代對算力資源交易規范化、集約化、安全化的需求。通過政策扶持、配套機制與監管措施的協同推進,有助于護航算力中介服務方式創新、規范發展,從而將算力要素的市場化配置推向新的高度。
(作者單位:廣西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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