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相關部門可以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包括宅基地上房屋、養殖場、商鋪等等建筑物、構筑物。但是在確定征收范圍后,需要將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征地審批手續等等文件以書面的形式,在擬征收的村莊內進行張貼,告知廣大被征收人具體的征收范圍、征收目的、補償標準等等信息,時間是不能少于30日。
只不過實踐過程中,常有征收方因各種原因,并沒有將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文件,主動的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從原則上來說,這屬于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權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征收信息對被征收人來說非常的重要,如果沒有看到征收信息,被征收人自然也就不知道補償是不是合理、公平,自己家的耕地或房屋有沒有在征收范圍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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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征收方沒有主動將征收信息在征收范圍內公開的情況下,被征收人想要得知上述信息,就需要具有針對性的向有關部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只不過,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其中最常見的是相關部門遲遲對被征收人的申請置之不理,遲遲不愿意將征收信息公開,那么他們為什么不愿意公開征收信息呢?凱諾律師此前就代理了一起這樣的案子,我們來看看本案中的相關部門為什么會遲遲不公開政府信息。
張某是重慶市人,其在當地經營著一家養殖場。隨著城鎮化不斷地建設,其養殖場所占用的土地,也因建設項目被征收了。但是在此次土地征收中,張某并沒有看見過任何的法律文件,補償標準是多少也一概不知。由于沒有看見相關征收文件,所以張某便自行就公開征收信息一事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然而,直至法律規定的答復期限已經屆滿,張某也沒有收到相關部門的答復。
而此時,征收方也在為推進征收工作做準備工作,張某眼看自己家的養殖場要被征收方強制拆除,其也是十分的忐忑不安,但又害怕養殖場被征收方強制拆除了。所以,為了能盡快拿到征收信息,找到此次征收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張某隨即便通過網絡聯系到了在征地拆遷方面頗有經驗的凱諾律師,并就自己現在的情況與凱諾律師進行了溝通。
凱諾律師也針對張某的問題給出了自己的意見,凱諾律師認為,希望張某能盡快針對相關部門不履行自己法定職責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讓法院來審判相關部門的違法行為。隨后張某為了不浪費自己僅有的訴權,所以便決定委托凱諾律師來幫助下自己處理相關部門行政不作為的案件。
凱諾律師介入該案件后,馬上在分析之后就針對相關部門不履行自己法定職責的行為,指導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相關部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在庭審中,相關部門聲稱是張某委托律師代為申請,以及機構改革門衛延遲轉交,才導致其延遲答復的。而對于相關部門的這種說法,張某自然是不認可的,其認為,委托律師幫助自己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是其的自己,法律上也沒有規定說不允許當事人委托律師,再者其是有權向相關部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也有權就土地征收中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
因此,把相關的法律問題交由專業的律師來處理,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相關部門現在以此來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至于門衛延遲轉交,那是相關部門內部管理事務,與其是沒有任何關系的,其的過錯應當要由自己來承擔,而非把責任轉嫁到別人身上。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行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案中,相關部門并沒有按照當事人的要求,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答復,顯然違反了法律法規。
最終法院確認了相關部門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就張某所申請的事項進行答復的行為違法。
凱諾律師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征地拆遷事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旦遇到征收方未保障自己知情權、參與權,獲得合理、公平補償利益等其他合法權益時,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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