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遭錯判,專家論證直指不公!懇請各界幫我討回公道本人鄒富平(身份證號碼:33052219731109431?),連同周燕、寧波甬燕足浴有限公司,與寧波云米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賃合同糾紛已讓我走投無路。我絕非以“官”壓人,也不是專業法律人士,不懂海曙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否合法合規,此前說“枉法裁判”,只是基于事實的直觀感受。如今,三位頂尖法學專家和兩名北京知名律師的論證意見書,讓我更堅定了維權的決心——我只是想找專業人士為我做主,討回本該屬于我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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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數百萬卻遭詐騙,核心事實被刻意隱瞞
2023年,我滿懷信心與寧波云米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朱義榮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其位于糧豐街玉棠雅苑的商鋪,用于開設足浴沐歌項目。為了這個項目,我投入了全部積蓄,還背負了銀行貸款和個人借款,累計支付房租193萬元,后續因項目無法運營造成的直接損失更是高達800余萬元。
可我萬萬沒想到,這竟是一場精心策劃的騙局:
偽造證件+隱瞞用途:房產證明確房屋用途為“凈菜超市”,但朱義榮不僅安排人員涂改房產證(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筆錄可佐證其承認該行為),還故意隱瞞這一核心事實,誘騙我簽訂足浴項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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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拍賣約定擅自轉租:朱義榮通過拍賣獲得該房屋使用權,拍賣須知明確規定“租賃期內不得轉包、轉租、變相轉租給第三方”,但他完全無視該約定,擅自將房屋轉租給我,已構成嚴重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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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移資金涉嫌非法占有:朱義榮要求我將大部分款項轉入其指定的朱猛、應一櫻個人賬戶,而非公司對公賬戶,其非法占有目的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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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審判決判罰205萬,專家直指事實認定錯誤
讓我崩潰的是,朱義榮反而惡人先告狀,將我訴至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24)浙0203民初13437號、13438號民事判決,判令我方支付租金、電費、違約金等共計2050850元。
面對這份與事實嚴重不符的判決,我實在無法接受,于是邀請了權威專業人士進行論證。2025年11月11日,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北京師范大學高貴君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皮藝軍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王新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經濟犯罪檢察廳副廳長掛職),以及北京普盈律師事務所趙海慶律師、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李志勇律師,在京共同出具《專家論證意見書》,明確指出:一審判決屬事實認定錯誤,應當在二審中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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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們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判決中的關鍵問題:
市場監管局已對我公司作出“提供虛假登記材料”的行政處罰,雖未吊銷營業執照,但明確要求限期整改——在房屋用途未依法變更為足浴經營的前提下,我公司實際上根本不具備經營資格,一審判決無視這一核心障礙,認定“可正常經營”完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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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義榮方提交的“房屋用途變更函”,僅是產權方向市場監管局的請示,并非規劃部門的正式批復,且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已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明確否認收到該申請、未作出任何批示,一審判決竟將“請示”當作“批準依據”,明顯采信證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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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謂“消防安全檢查許可”,是基于偽造的房產證件取得,在房屋法定用途未變更的情況下,該許可不能作為合法經營的依據,一審判決據此認定“無經營障礙”實屬不當;
4.我方向法院提交了拍賣須知、租賃合同等證據,證明朱義榮擅自轉租的違約事實,但一審判決對此未作任何回應,屬于遺漏關鍵事實。
三、朱義榮涉嫌刑事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論證意見書還明確指出:朱義榮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房產證)、虛構房屋用途、虛假陳述,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其行為情節極其嚴重:不僅造成我方數百萬元巨額損失,還引發多起訴訟,浪費大量司法資源;更查明其此前已有類似偽造證件騙取他人300余萬元的行為,主觀惡意極深,屬有前科劣跡。然而,公安機關卻以“犯罪事實顯著輕微”為由不予立案,這讓詐騙者得以逍遙法外。
專家建議,應通過檢察機關立案監督,追究朱義榮的刑事責任,目前我們已著手對相關證據進行公證固定,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泣血求助:懇請各界關注,幫我活下去!
我只是一個普通的生意人,傾盡所有投資創業,卻因他人的詐騙和一審的錯誤判決,如今負債累累、走投無路。我不是要挑戰司法權威,只是想讓專業的人評判專業的事,讓事實說話,讓法律還我一個公道。
在此,我再次跪求:
1.懇請二審法院能夠重視專家論證意見,查清案件事實,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依法改判;
2.懇請檢察機關介入,對朱義榮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進行立案監督,追究其刑事責任;
3.懇請相關部門嚴查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保護傘”,讓詐騙者無處遁形;
4.懇請正義人士幫忙轉發,國家媒體介入調查,讓更多人看到我的遭遇,幫我追回損失,讓我能活下去!
本人承諾,以上所述全部屬實,所有證據均已留存,如有虛假,自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求助人:鄒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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