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燃氣行業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2025年11月19日,漯河市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專班(以下簡稱:漯河市燃氣工作專班)公布該市2025年燃氣行業監管執法典型案例,進一步樹牢燃氣安全監管責任,以警示行業從業者,提升公眾安全意識,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一:2024年11月5日,漯河市燃氣專班接到群眾舉報,召陵區老窩鎮某村民家中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氣鋼瓶,存在安全隱患。屬地派出所現場查獲液化石油氣鋼瓶38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和《河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的有關規定,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對當事人李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行為處7日行政拘留。
案例二:2024年12月11日,漯河市燃氣專班接到群眾舉報,郾城區裴城鎮坡劉村發現一起疑似流動“黑氣販”售氣行為。屬地派出所現場查獲液化石油氣鋼瓶28個,其中50KG鋼瓶15個,15KG鋼瓶13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和《河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的有關規定,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對當事人殷某非法運輸危險物質行為處5日行政拘留。
案例三:2025年6月24日,漯河市城市管理局會同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市區某液化氣銷售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場站兩處簡易鐵皮房內存放大量盛裝有液化石油氣的50公斤規格鋼瓶和倒氣槍、充裝稱等倒氣設備。城管部門依據《河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之規定,對該公司罰款20000元,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之規定,對該公司罰款30000元。
案例四:2025年8月15日,漯河市燃氣專班在開展燃氣安全排查整治檢查工作中發現,源匯區問十鄉問十村某村民家中存放大量液化氣鋼瓶,該場所不符合安全規定存放條件。屬地派出所現場查獲液化石油氣鋼瓶27個,其中15KG鋼瓶26個,5KG鋼瓶1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和《河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的有關規定,漯河市公安局源匯分局對當事人李某非法儲存、運輸危險物質行為處10日行政拘留。
案例五:2025年9月1日,源匯區城市管理服務中心在開展燃氣安全排查整治檢查工作中發現,位于源匯區沙澧產業集聚區杏王山路南段有人私自配送液化氣瓶,檢查發現當事人李某駕駛大江牌機動三輪一輛,車上發現運輸50公斤液化氣瓶6個,15公斤液化氣瓶6個,經調查后在其家中發現50公斤鋼瓶2個,15公斤氣瓶3個,其中2個為不合格報廢鋼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和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第十條第五款對李某處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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