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發生在河南商丘的離奇“強奸案”:全案無任何物證支撐,公訴機關認定的“偽造訊問筆錄”,竟成為法院定案依據。涉案大學生莊某的父親始終堅信兒子無罪,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全流程被駁回后,他將最后希望寄托于河南省檢院的檢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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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物證仍被定“強奸罪”
莊某四年刑期的起點,是2022年6月2日晚。當晚,商丘某學院大三學生莊某與女友王某、王某閨蜜許某聚餐飲酒后,前往當地一酒店住宿。王某開了兩間房,原計劃與莊某同住一間、許某單獨住一間,后因許某醉酒嘔吐、滿身污物,王某幫其清洗脫衣蓋被,三人最終共處516房間。
莊某稱自己醉酒后被王某叫醒,兩人發生兩次性關系;次日,莊某醒來時,王某、許某早已離開了酒店。許某陳述,回家數日后因下體不適就醫,確診霉菌性陰道炎,查詢得知性關系、個人或馬桶不衛生均可能誘發該病,遂憑此懷疑6月2日晚被莊某侵犯。期間她微信詢問莊某是否“碰過”自己,遭莊某否認,而這份關鍵微信聊天記錄,辯護律師閱卷時未見到。
三個多月后的9月27日,許某邀約同學在校園毆打莊某,理由是其遭莊某強奸。莊某、王某到學院保衛處做筆錄,王某明確證實莊某當晚未接觸許某;隨后許某在輔導員陪同下,向梁園公安分局報案。
9月29日20時前,莊某被叫至辦案點接受訊問,9月30日被刑事拘留。而在立案前8小時,他已被要求簽署《犯罪嫌疑人權利告知書》《認罪認罰處理告知書》,直至10月14日被梁園區人民檢察院以強奸罪批準逮捕。
令人費解的是,全案無莊某體液、DNA等,任何能證明其與許某發生性關系的客觀證據,梁園區法院卻依據許某前后矛盾、不符常識的陳述,及“案發”四個月后(2022年10月2日)許某的體檢報告,認定莊某趁許某醉酒神志不清之際強行發生性關系。2023年10月12日,該院以強奸罪判處莊某有期徒刑四年。
看守所筆錄系偽造仿制
莊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商丘中院,辯稱“有罪供述”均系9月30日前在辦案點遭逼供、誘供形成,9月30日羈押進看守所后,辦案機關從未對其訊問,且偵查機關始終未出示辦案點訊問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但一審卷宗中,卻出現2022年10月1日、10月15日兩份莊某“有罪供述”訊問筆錄,顯示其被羈押后仍遭訊問。二審公訴機關核查后,暴露出兩份筆錄的偽造痕跡。
商丘市看守所出具情況說明:經查詢執法系統,無2022年10月1日莊某提訊記錄;當日提訊提解證上“值班民警王鵬”簽名非其本人所寫,且王鵬當日未值班,王鵬本人亦提交18枚簽名筆跡對比,佐證簽字不符。
10月15日看守所訊問筆錄無莊某簽字,僅標注“拒絕簽字”,但檢察官提交證據顯示,梁園區公安分局從未到看守所提審過莊某。
辯護律師比對發現,兩份筆錄與9月30日00:58-2:58、8:10-8:30在辦案點形成的筆錄高度雷同,實為仿制而成。
最終商丘中院僅以非法證據為由排除10月1日筆錄,未處理10月15日偽造筆錄,維持一審判決。
莊父堅持申請檢察監督
莊某仍否認強奸,其父向商丘中院申請再審,2024年4月26日,法院以“原判事實、法律適用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駁回;隨后向河南省院申訴,2024年12月26日,省高院經聽證后以相同理由駁回。
莊父向河南省檢院提起檢察監督時,除直指辦案機關偽造兩份關鍵證據外,還提出多項核心質疑。
王某最初在學院保衛處簽字證實莊某未接觸許某,后在偵查階段翻供,稱配合莊某強奸許某;莊父認為,王某證言前后相悖,不排除“配合辦案”嫌疑,且若其所述屬實,自身亦構成強奸罪,應依法追訴,卻未被追責。
辯護律師申請調取三人2022年6月2日至9月的完整微信聊天記錄,偵查機關僅提供9月10日后內容,刻意隱瞞事發后三個月核心時段記錄;莊某自述辦案人員讓簽字的聊天記錄達上百頁,存在隱匿無罪證據嫌疑。
偵查機關以同步錄音錄像“丟失”為由,未出示莊某在辦案點訊問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進一步印證此前供述或系逼供、誘供所得。
強奸罪認定本需嚴謹證據支撐,且在法學界存爭議,而商丘這起案件無物證、靠偽造筆錄定案,合理性備受質疑。如今莊某雖僅剩一年刑期即將刑滿,但莊父為兒子洗清冤屈的維權之路,從未停下腳步。
來源:滂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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