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在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政策要求,不管是誰,只要涉及占用土地,利用土地進行建設時,都必須要嚴格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該證一般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以及其他相關的手續,只有辦理了建設審批手續,那么所建建筑才屬于合法建筑,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只不過從征地拆遷中我們發現,在生活中仍然存在未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審批手續的情況,也就是還存在無證房屋。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只要房屋沒有相關的證照,審批文件等,那么所建的構筑物、建筑物都有可能是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在征地拆遷中都有可能會被征收方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且不予任何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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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房屋沒有辦理相關的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手續,即是無證房屋的話,那么對當事人來說肯定是有一定的影響,尤其是當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時。那么按照現在的《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要求,是不是所有的沒有辦理審批手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無證房屋都是違法建筑,在拆遷后,都有可能沒有任何補償呢?
近日,山東省的一位當事人咨詢律師說,自己有村莊內有一處宅基地并建有兩層房屋,該房屋始建于1998年左右,迄今為止,已經建成二十余年了,且自己與家人也在此居住了二十余年。但是近幾年推進城鎮化建設的腳步加快,自己所在的村莊在去年的時候也被被征收,而自己家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圍內。
對于征收當事人也是十分的支持,其還想著通過征收,可以改善一下居住環境,提高生活質量,但是沒成想,隨著征收工作的推進,相關部門在實地調查過程中卻把自己家的房屋認定成違法建筑了,按照相關部門的說法,房屋會按照違法建筑進行補償,那可想而知,補償標準自然就會十分的低。
可據當事人所說,當初建房時并沒有人來阻止自己建房,而且村委會也沒有說不讓建,現在拆遷了,就把已經住了二十年的房屋直接一口認定為違法建筑,還給那么低的補償,自己肯定是不答應的,不認可他們的說法。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絕大多數征收方在認定房屋時往往依據的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之規定。
所以,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征收方經常會把被征收人住的好端端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從而迫使被征收人盡早搬遷,或者是以此來降低征收成本。但是凱諾律師在這里想要告訴大家的是,雖然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建筑物、構筑物沒有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沒有審批手續,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無可厚非,可認定無證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筑時,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且最主要的是,并非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是違法建筑,相關部門以無證為由,將全部的無證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的行為,從原則上來說肯定也是不合法的。
事實上,導致房屋未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原因有很多,因此我們想要再次強調的是,片面的將無證房屋以違法建筑處理,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行為,而且如果出現在征地拆遷中,甚至出現在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不滿意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那么把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顯然是目的不純。
那么,什么樣的無證房屋才可以拿到征收補償呢?
一般情況下,如果房屋是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從原則上來說,不管有沒有證,有沒有辦理審批手續,在征收過程中,征收方都應當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比如說,房屋在建時,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想必大家都知道,我們《土地管理法》開始實施的時間是1987年,但當時的土地管理法并不完善,對農村宅基地管理相對于來說也比較的疏松,很多村民在建房時,只要向村委會報備一聲就可以了,村委會,甚至是相關部門并不會干涉村民建房。
所以從原則上來說,倘若房屋是在1987年之前建筑的,那么征收方就不宜直接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而是需要按照合法房屋予以登記,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
除此以外,對于在此之后建成的房屋,比如說房屋是在1999年建成的,只要房屋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是審批手續之一的,從原則上來說也需要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對于后期因招商引資建的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房屋,相關部門也不能一刀切的都認定為違法建筑,且不予補償。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在征地拆遷中,如果遇到相關部門把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時,被征收人一定要多留個心眼,尤其是自己房屋始建年限比較早,那么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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